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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鑫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赖竣谕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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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42号

赖竣谕: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鑫韵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赖竣谕财产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赖竣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鑫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91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

原告广州鑫韵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赖竣谕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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