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介绍范文网

当前位置:自我介绍范文网 > 毕业论文 > 财政税收 > 财税法规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管理员 | 本文已影响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精神,积极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佣人员在4-8人以内(具体由各地区确定)、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年。

  (二)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25%以上(含25%),并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现有服务型企业按照上述比例条件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2]208号文件比例规定的,可享受财税[2002]208号《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企业(指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会)就业,对该企业提供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具体税务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02年(含2002年,下同)以后毕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

  (二)本《通知》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2003年9月2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下发后新办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半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同时持本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毕业半年以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到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享受减免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四)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须同时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企业职工花名册、所组织普通高校毕业生人员名单、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核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普通高校毕业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居民户口或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副本,经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自其组织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安置比例的月份起,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五)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报到证空白处,填写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并加盖公章。

  (六)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从事个体经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以普通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新办的企业仍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须对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以普通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新办的企业实行年审(检)制度,对非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从事经营或企业享受减免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所组织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对利用该政策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2003年9月以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安置普通批高校毕业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经审批后均可按享受期限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精神,积极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地方税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佣人员在4-8人以内(具体由各地区确定)、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年。

  (二)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25%以上(含25%),并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现有服务型企业按照上述比例条件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三)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2]208号文件比例规定的,可享受财税[2002]208号《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企业(指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会)就业,对该企业提供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具体税务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02年(含2002年,下同)以后毕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


本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3]17号文件
分享到: 更多

随机阅读TODAY'S FOC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