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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蒙卡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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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蒙卡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光大花园4号楼0705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石门口乡南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永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军,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蒙卡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蒙卡瑞公司)因与山西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氯碱公司)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蒙卡瑞公司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1)阳商初字第8l号民事判决,阳煤氯碱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12)晋商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北京蒙卡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以(2013)民申字第9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蒙卡瑞公司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阳煤氯碱公司签订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经其多次催告,阳煤氯碱公司明确不再续租,但所租容器未予返还。请求法院判令阳煤氯碱公司将租赁物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返还至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运输费用由阳煤氯碱公司承担;阳煤氯碱公司支付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的租金费用804000元及至容器归还日期的租金(每日按2元/天/只),支付违约金82500元、北京蒙卡瑞公司差旅费381元、快递费225元、诉讼费由阳煤氯碱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8日,本案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阳煤氯碱公司承租北京蒙卡瑞公司刚性中型散装容器1000只,330元/年/只,租赁期自2009年7月24日至2010年7月25日;合同到期租赁物的返回运输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逾期不还、不签订新合同和不支付租金,按照每箱2元/天支付租金,损坏照价赔偿;合同到期或承租方提出退租,需提前60天提出退租;出租方违约赔付三个月租金,承租方违约赔付三个月的租金;租赁物的日常维修保养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配件和维修费用;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注明了日常维修项目及配件价值。合同签订后北京蒙卡瑞公司如约交付租赁物刚性中型散装容器1000只,箱盖1000只,螺丝螺母各24000只,翻倒架1只,安全阀2000只,合同到期后,北京蒙卡瑞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13日、2010年10月15日就租金支付、合同续签及退租、逾期租金问题向阳煤氯碱公司发函。2010年10月19日阳煤氯碱公司向北京蒙卡瑞公司发出退租函,表示租赁物不再租用,由于无法组织车辆将租赁物送至乌海,要求北京蒙卡瑞公司派车前来拉运,运费由阳煤氯碱公司承担。2010年11月2日北京蒙卡瑞公司向阳煤氯碱公司发函,运杂费报价300000元。2010年11月29日北京蒙卡瑞公司向阳煤氯碱公司发函,要求对300000元运杂费报价予以回复;要求阳煤氯碱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租赁物送至合同规定地点,逾期将视为阳煤氯碱公司购买该租赁物,价格依据阳煤氯碱公司出具的保函。2010年12月27日北京蒙卡瑞公司再次向阳煤氯碱公司发函,同时函告2010年12月31日前租赁物仍运至合同指定地点,2010年12月31日后租赁物返还地点变更至四川省宜宾市,并将返还期限延至2011年1月15日。2011年1月11日、2011年3月2日北京蒙卡瑞公司两次发函催告并将租赁物返还期限延长到2011年4月30日,地点四川宜宾。2011年4月15日阳煤氯碱公司向北京蒙卡瑞公司发出邀请函,函告北京蒙卡瑞公司验收人员凭差旅费票据阳煤氯碱公司予以报销,并提供人员配合验收和装车。2011年4月18日北京蒙卡瑞公司函告阳煤氯碱公司验收所需费用及明细。2011年5月5日北京蒙卡瑞公司两次书面催告,通知阳煤氯碱公司租赁物的返回地为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延长返还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并告知由于市场变化,运杂费需42万元、验收费用5万元。2011年5月12日阳煤氯碱公司复函承诺按照本公司差旅费制度报销验收人员差旅费用,返还地点为乌达工业区,费用阳煤氯碱公司承担,由北京蒙卡瑞公司负责拉运车辆,如不派人验收,租赁物出厂后则视为完好,不再负责维修费用,如不及时派人验收,将从退租日起收取每箱1元的保管费。2011年7月5日,北京蒙卡瑞公司再次向阳煤氯碱公司发送催返函,告知运输及验收等费用上涨至44万元,返还期限延长至2011年8月30日,返还地点四川宜宾。2011年7月22日,阳煤氯碱公司回复告知不能满足北京蒙卡瑞公司要求,承诺按阳煤氯碱公司差旅制度报销验收人员差旅费用,返还地点乌达工业园区,费用阳煤氯碱公司承担,如北京蒙卡瑞公司不派人验收,箱体箱盖出厂后阳煤氯碱公司视为完好箱体不再负责维修费用,北京蒙卡瑞公司如不派人来验收或拉运,阳煤氯碱公司将从退租日起收取每箱1元的保管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北京蒙卡瑞公司、阳煤氯碱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阳煤氯碱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租赁物,并将租赁物运至合同地点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阳煤氯碱公司至今未将租赁物返还北京蒙卡瑞公司,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到期后北京蒙卡瑞公司及时告知阳煤氯碱公司,要求返还租赁物并给阳煤氯碱公司留有足够的返还时间,由于阳煤氯碱公司未及时返还,由此造成的租赁物返还地点变更,以及高于合同预计的返还费用,应由阳煤氯碱公司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未及时返还租赁物,阳煤氯碱公司应按每只容器2元/天支付租金,因合同到期后双方曾就续租问题进行磋商,故合同逾期后租金的计算时间,应按照北京蒙卡瑞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向阳煤氯碱公司发函中要求的9月30日的退租截止日期,从2010年10月1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阳煤氯碱公司有义务及时返还正常使用的租赁物至合同约定地点,如有损毁,合同约定有计价方式,故验收应在租赁物返回地点进行,阳煤氯碱公司以双方对验收费用有争议作为未及时履约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北京蒙卡瑞公司主张的差旅费381元,快递费225元,共计606元属正常业务费用,不应计入合同损失,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阳煤氯碱公司将租赁物刚性中型散装容器1000只(其中箱体1000只,箱盖1000只,螺丝螺母各24000只,翻倒架1只,安全阀2000只),返还至四川省宜宾市下江北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运输费用由其自行负担,如有毁损按照合同约定的配件价值赔偿;二、阳煤氯碱公司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每只容器2元/日支付北京蒙卡瑞公司租金至租赁物交付日止;三、阳煤氯碱公司支付北京蒙卡瑞公司违约金82500元。以上三项内容阳煤氯碱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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