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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县法院一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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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5件国家赔偿型案例和5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因案件典型性、新颖性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5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一,这也是广西法院唯一一个入选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基层法院。

  据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工作是夯实国家责任、保障人民权利、规范职权行为、传递司法温暖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发布的5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关于司法救助的案例,分别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民事诉讼救助、行政诉讼救助和执行救助。通过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党和国家情系民生、扶危济困的人文关怀,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扶助力度,推进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民生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充分体现了浦北县人民法院不仅按照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在民事判决金额内给予谢兰松适当金钱救助,而且通过协调当地政法委、妇联等机关为其申请了低保和残疾人生活补助。此举既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因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5件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一。

  此次“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成功入选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是对浦北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司法救助工作成绩的高度肯定和充分认可,也是对该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鼓励和鞭策。下一步,该院将以此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大力提高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水平,以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成绩向改革开放40周年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献礼。

  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一:谢兰松申请民事抚养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谢兰松于1997年与高杰登记结婚,于2001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2013年9月22日,高杰诉请离婚。2014年春节前,高杰将谢兰松送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21日,谢兰松的父亲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1月26日,谢兰松向浦北县法院提起扶养费纠纷之诉。同年4月15日,浦北县法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判令高杰支付谢兰松扶养费10200元并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谢兰松扶养费600元,直至谢兰松精神病痊愈并能独立生活为止。因高杰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浦北县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但高杰无财产可供执行。谢兰松父母均是八十多岁的农民,家庭生活因照顾诊治谢兰松更加困难。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谢兰松是扶养费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具备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的资格。谢兰松因被执行人高杰没有履行能力而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结合谢兰松实际遭受的损失、目前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本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谢兰松司法救助金5000元。

  【典型意义】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育赡养义务,而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通过诉讼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本来就是充满辛酸的不得以之举,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必将遭受感情上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对此类情形予以适当救助,不仅能缓解涉案群众的急迫生活困难,而且能预防某些人伦悲剧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浦北县法院不仅按照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在民事判决金额内给予谢兰松适当金钱救助,而且通过协调当地政法委、妇联等机关为其申请了低保和残疾人生活补助。此举既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温度,又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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