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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免职干部两年内禁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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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该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

条例数说

七项原则

一是党管干部原则;二是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是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七是依法办事原则。

六不考察

一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是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是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是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是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十个不准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考察对象

【条例摘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群众公认度不高禁列为考察对象

【解读】“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02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提任资格

【条例摘要】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副厅提正须在原职干满两年

【解读】用哪把尺子如何量,决定哪些干部应该提拔?对此,新旧条例都对工作经验、阅历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等。但与2002版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程文浩表示,“党政领导干部”是一个广义概念。从类型上看,不仅包括党的领导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领导干部。从地域上看,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部门对于领导干部有着特殊的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候选人基本资格的要求。此规定体现了依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精神。

破格提拔

【条例摘要】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提拔

【解读】所谓的破格就是例外,这一次对破格提拔的规定可以说是更严格的,这是非常有益的。总的来说,应该满足几种情况:首先必须有需求,再者是能力受到认可。提拔的必须是满足需求的优秀人才,此外对优秀人才也做了规定,比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这可以说是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回应。比如过去一些“官二代”升得快,实际上就是利用了这个破格提拔制度。此次修改之后,这种所谓的有问题的“破格提拔”操作起来就不容易了。

干部免职

【条例摘要】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情形不含“民主测评不过关”

【解读】在哪些情形下,领导干部应被免职?2002版《条例》制定了三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新《条例》保留了2002版的两种情形: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新增了三种情形,但删除了“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此前应被免职,但新规实施后则无硬性要求。

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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