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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金士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国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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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06民初1901号

金国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金士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金国旺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4日的车辆包费33832.54元;2、判令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11月20日是245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 6 月 13 日 10 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谭艳君 联系电话:020—830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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