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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外商知识产权力度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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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外商知识产权力度不断加大

  打造国际一流的市场营商环境,需要为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中国宣布,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据了解,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事纠纷处理服务中心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咨询、指引服务工作,累计接受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60件,其中专利咨询9件、商标咨询35件、版权咨询16件,涉及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受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为零。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个判例,再度向人们昭示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在沈阳山泰侵权芬兰美卓一案中,即便在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均作出顶格判赔,共计判赔620万元。

  滥用其他公司名义构成商标侵权

  芬兰美卓公司是一家矿山机械生产企业,拥有“美卓”“西蒙斯”“诺德伯格”“巴马克”等系列知名商标,近些年还在上海自贸区注册了一家分公司。沈阳山泰旗下的两家企业分别生产矿山机械和破碎粉磨设备。

  在此案中,美卓公司称,沈阳山泰与其既无合作亦无授权关系,却在微信公众号等发布信息,声称与美卓公司存在20年的许可关系,持有美卓图纸,可以生产原装美卓产品,宣称“美卓质量、美卓质保、美卓一半的价格,都可以从山泰获得;美卓有的,我们同样也有”。沈阳山泰还将其生产的破碎机及备件产品称为“美卓”产品,并抄袭美卓独有的命名和编号系统。

  美卓公司还发现,沈阳山泰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其员工facebook账号上,都使用了“美卓”商标,在产品图片上添加水印,另外在展会宣传海报及产品宣传册上也使用美卓商标。

  美卓公司请求,判令沈阳山泰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沈阳山泰辩称,在历史上曾与美卓公司的前身美国Rexnord公司签订过技术协议,因此在宣传时提到了这段历史,但工作人员使用时存在夸大情形,收到诉状后,他们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的侵权行为已停止了。

  “虽然有过合作,但也不能使用对方公司名称借机宣传自己的产品,这是非常明显的侵权,属于不正当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

  “即使和其他公司曾经有过合作,但是也不能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去宣传。这样的宣传无论是在合作期间,还是在合作之后都不能这样做的,除非是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者授权才可以。未经授权但以其他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并开展相关业务,涉及侵犯其他企业的名称权,同时也涉及不正当竞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赵占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就包含了商标侵权问题。这里所提到的商标侵权,主要涉及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商标。

  “当然商标侵权的形式很多,从法律角度来讲有许多种。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其商标,其中一种形式就是沈阳山泰公众号所发布的产品信息使用了原告的商标。至于说这个证据到底是电子证据还是其他形式,这只是证据形式上的区分,从本质来讲是没有区别的。只要能够证明有这个行为存在,就构成商标侵权。”赵占领说。

  顶格赔偿案例并不罕见

  法院审理查明,鉴于美卓公司在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沈阳山泰确实在未经许可和授权,也未持有美卓技术和图纸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开展宣传,攀附了美卓商标的信誉和声誉,不仅欺骗和误导了公众,还掠夺了美卓公司的商业机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沈阳山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标注有“Metso”商标的破碎机图片,并将其生产的破碎机称为“美卓”产品,均存在向公众表明其生产的系上述品牌产品的主观意图,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

  然而,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却遇到了困难,因为涉案的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均难以确定。

  赵占领认为,这个案子是按照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的。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来讲,赔偿标准有三个:第一,原告因为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这就要看原告能够提供的有效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则需要看第二个标准,也就是被告侵权所得的相关证据。如果说还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企业所得,那么就看第三个标准,就是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来酌情判定。这种判定标准最高就是300万元,这两起案件分别获得300万元的赔偿,加在一起就是赔偿600万元。

  此案审判长杜灵燕说:“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宣称,与美卓及关联品牌的产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非常大,有八十余次提到曾向相关国家、地区出口或销售给国内客户,其中所涉国外客户众多,涉及美、日、俄、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和地区。”

  杜灵燕还透露,被告还曾两次发布文章称已经向世界许多国家出口数百台西蒙斯圆锥破碎机,并自称每年为全球几十个大型矿山和采石场提供服务。

  法院经过合议后认为,被告主观恶意特别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经营规模较大,结合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宣传内容,足以能够证明被告侵权获利之丰厚。由此,法院最终采纳了美卓公司主张,全额支持其赔偿及合理费用的诉请,作出顶格判赔。

  李顺德认为,按照正常的情况来说,被告应该根据原告的举证判定,例如证明对方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过程中自身所受损失、对方侵权获得的利益等,但是这起案件中原告无法出具有效证据,这很正常也可以理解。这种情况下被告想要抗辩,就必须出具充分的、实实在在的证据,让法院进行实证与认证。可此时被告没有相关证据,于是有了这样的判决结果。

  “顶格赔偿的例子虽然不多,但是也并不罕见。一个案件之所以按照最高额判赔,主要是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主要从几个方面来判断:第一是主观恶意程度;第二是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第三是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还有其他一些因素,需要综合判断。如果认为侵权比较严重,可以按照顶格标准判赔。”赵占领说。

  “法律里没有顶格判决这么一说,现全额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一般来说,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李顺德说。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赔偿额度

  这一案件的宣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无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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