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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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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配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31日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进一步适应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反映房地产投资开发和交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进行局部调整,并就规范房屋用途认定作如下通知: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委托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房地调查机构)预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住宅,均应按下列分类标准进行认定建筑类型:

1、四面或三面临空,并附有一定花园空地,具有成幢独用住宅形态的独立式或和合式低层住宅,其建筑类型为花园住宅;

2、多单元(三个或三个以上)联列的,具有分单元住宅形态,各有门牌号及专门出入,成单元独用的联接式低层住宅,其建筑类型为联列住宅;

3、具有分层住宅形态,各居住单元设有室号及分户门出入,成套独用的多层或高层住宅,其建筑类型为公寓住宅。

二、自2003年5月1日起,委托房地调查机构实测建筑面积的本市集体土地上依法个人自建或集体建造的住宅,不再按《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文修订)进行分类,其建筑类型统一认定为农村住宅;其中,成幢独用的独立式或和合式的住宅划为农村住宅(1),其余的则为农村住宅(2)。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或根据规划要求附建的其它用途(如配套公建)的房屋,其建筑类型应由房地调查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具体部位,分别进行认定。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房屋,以及2003年5月1日前已委托房地调查机构预测或实测建筑面积的房屋,建筑类型仍按《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规定进行认定。

五、凡2003年5月1日前已委托房地调查机构预测或实测建筑面积,认定建筑类型或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下列住宅,在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因房地产权证破损、灭失,申请换发或补发房地产权证的,其建筑类型统一改为公寓:

1、公寓1(1)和公寓1(2);

2、职工住宅(新工房)3(1)和职工住宅(新工房)3(2)中原设计为成套独用的住宅。

六、自2003年5月1日起,委托房地调查机构预测或实测建筑面积,认定建筑类型的,应同时认定房屋的用途。房屋用途应与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用途和房屋建筑类型相对应,按照《房屋建筑类型及用途对照表》(见附表)进行认定。

凡经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需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报请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整幢房屋建筑改变用途的,则应在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后,方可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

附件:房屋建筑类型及用途对照表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房屋建筑类型及用途对照表

编号

建筑分类

土地使用分类(即土地用途)

房屋用途

(一)

居住房屋

住宅用地

居住

(二)

非届住房屋

1

旅馆

旅游用地

旅(宾)馆

2

办公楼

金融保险用地

办公

机关用地

宣传用地

3

工厂

工业用地

厂房

4

站场码头

交通设施用地

交通运输

5

仓库堆栈

仓储用地

仓储

6

商场

商业、饮食用地

商业

7

店铺

非商业、饮食用地

店铺

8

学校

教育用地

教育

9

文化馆

文体娱乐用地

文化展览

10

体育馆

体育

11

影剧院

影剧娱乐

12

福利院

卫生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

13

医院

医疗

14

农业建筑

农业用地

农业服务

15

公共设施用房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公用服务

16

寺庙教堂

特种用地

特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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