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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诉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珠钢物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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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49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钢物资公司、黄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钢物资公司、广州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黄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且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裁定书》和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的上诉状。本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6元退回给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诉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珠钢物资公司

原告广州白云富城贸易公司诉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珠钢物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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