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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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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发布5件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据了解,《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许多案件也倍受社会关注。

  最高法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在会上介绍,相对于物权而言,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受到侵害后难以恢复原状,即便知识产权权利人经过诉讼赢得官司,却可能早已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商业秘密信息已经泄露。

  因此,为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保全规定》一方面关注解决行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如第六条明确了“情况紧急”的认定。另一方面,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申请行为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损害公共利益,也明确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的考量因素、申请有错误的认定采用客观归责等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6种情况。即: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同时,《行为保全规定》还明确了情况紧急应当是“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济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

  在今天通报的“‘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涉案623首音乐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五被申请人以互联网络、移动手机“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内置“网易云音乐”移动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向公众大量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该行为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申请人向公众提供的音乐作品数量较大。

  法院认为,在网络环境下,该行为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广州网易不当利用他人权利获得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快速增长,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且这种损害将难以弥补,理应禁止各被申请人通过网络传播623首音乐作品涉嫌侵权部分的行为。

  附: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1. 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

  2. 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

  3. 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

  4. “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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