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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要辞退女员工 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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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日报消息 案例:2011年8月,高某受聘到某公司工作。2012年5月,高某告知公司其已怀孕,因有先兆流产症状请假保胎,并于2012年5月13日至5月16日期间住院治疗。2012年5月15日,公司以高某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高某认为自己虽然未婚先孕,但已达法定婚龄,并且已经尽快领取了结婚证,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公司不应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单方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些规定并非只保护已婚女职工,婚前怀孕的女职工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所以,即使高某是“未婚先孕”,该公司也不能将其辞退。高某虽然存在未婚先孕的事实,但其已达法定婚龄,生育前已领取结婚证和“生育保健服务证”,其怀孕及生育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高某,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依法保护了女职工合法的孕期权益。

专家提醒: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超生,而“未婚先孕”属于尚未生育,怀孕与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一概而论。“未婚先孕”后,如果符合国家法律的适婚年龄,立即补办结婚证和准生证,一切手续在孩子出生前办妥,则不会违反法律法规。

·韩亚云 记者 方偲·

原标题: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员工不合法


本文标题: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要辞退女员工 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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