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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志坚与被上诉人蔡家升及原审被告李庆中、广州威金塑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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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17873号

李庆中、广州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梁志坚因与被上诉人蔡家升及原审被告李庆中、广州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华好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7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梁志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梁志坚与被上诉人蔡家升及原审被告李庆中、广州威金塑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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