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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不佳影响升迁需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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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可能面临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被重点核查;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5月3日《法制晚报》)

打造信用城市,建设信用社会,需要一系列制度支撑,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体系,为守信者开启绿色通道,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此次北京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以制度的“天花板效应”反向惩戒并遏制失信行为,树立正确的信用导向。

然而,要让惩戒性条款真正落地,还需相关制度配套衔接。在这方面有不少地方已作了试水,如浙江省苍南县出台《干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干部信用设A、B、C三个等级,试行4年多来,有20多名干部因信用评级是B级、C级,直接影响任用。再如江西省新余市建立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库,收集299家市直单位(含二级单位)万名公职人员基本信息,凡遇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竞争上岗事项,先看信用状况。

政府信用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公职人员更要做守信的表率、诚信的楷模。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应通过推广“信用档案”,加强与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共享,以年度考核、提拔奖惩等手段进行奖罚。然而对于其他自然人的失信行为如何执行罚则,真正不折不扣地落实“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还需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作出制度性安排,细化硬化相关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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