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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指导下的增值税改进对策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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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同志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要有“先给后取,培植财源”的远见卓识的财政观,讲究“欲取先予”的艺术,而不做“竭泽而渔”的蠢事。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源头,应当成为我们观察评估国际和国内财政经济形势、分析研究财政制度和相关政策的根本遵循。作为国家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税收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效率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景。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在流转税制度的选择上出现了一个非常奇特却容易被人忽视的现象:以欧洲、中国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纷纷摈弃营业税,而改为采用增值税,但作为增值税发源地,美国却选择了弃用增值税,而改造营业税。特朗普上台后,掀起了新一轮国际税收竞争浪潮。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美中欧税收实践的成败得失,全面、客观、理性地认识税收制度,以期建立一套真正契合新发展理念和国家竞争战略的税收体系。

  一、美中欧IT业兴衰背后的税制因素不容忽视

  信息技术(IT)革命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代名词,也是未来科技进步的基石。不夸张地讲,IT行业的竞争力是一国经济、军事竞争力的核心,既标志当下,也代表未来。因此,分析研究IT业的兴衰趋势及其制度成因,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洲的IT企业集体沦落

  二三十年前,爱立信、诺基亚、飞利浦、西门子、沃达丰、阿尔卡特、伊莱克斯等欧洲IT企业,均是与美国IT业“八大金刚”并驾齐驱、享誉全球的业界巨头。然而,从近年全球IT企业市值前20强排行榜来看,上述欧洲IT企业均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亚马逊、脸书等美国新兴IT企业,以及腾讯、阿里巴巴、华为等我国的IT企业。目前,在全球100强IT类企业中,只有15家的总部设在欧洲,而且这15家企业无一是所在市场领域的领导者。

  (二)美中欧IT企业兴衰的税制因素分析

  欧洲IT企业的集体沦落引发了欧洲人的哀叹,但其深层次原因却鲜有人深入研究。IT业的此消彼长固然有多种因素,但如果承认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以及税收制度对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可以大胆推断:增值税制度应当是导致欧洲IT业日渐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知识经济的基本支柱,IT业最本质的属性是通过生产知识而非加工物质来创造价值,最突出的特点是产品增加值高,消耗原材料少、可抵扣进项少。以IT业中的软件行业为例,写软件所消耗的是人脑细胞,由于它无法成为像原材料、机器设备那样的可抵扣进项,软件行业一旦度过固定资产投资高峰期,其流转税的实际税负就会接近甚至等于名义税率。20世纪70年代,欧洲国家普遍实行增值税,并持续扩大其适用范围。目前,欧洲各国的名义标准税率均值约为21.3%。这意味着,如果忽略IT业微不足道的可抵扣进项,欧洲IT业在过去几十年中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接近20%。

  美国发明了增值税却弃而不用,其选择是将传统营业税改造为零售销售税,即在商品的终端消费环节按照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课征税款,生产、批发等其他环节不征税。这一税种按营业额征税,本质上仍属于营业税范畴,但由于征税环节设定在零售环节,它有效克服了传统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弊端。目前,美国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实行零售销售税,税率主要在3%至7%之间,该税种约占州政府税收收入的40%。对于美国IT业来讲,零售销售税税率就是其实际税负。可见,就流转税而言,欧洲IT业的税负大约是美国同行的3—6倍。

  我国增值税师从欧洲,标准税率为17%,比欧洲国家稍低。为什么我国IT业没有重蹈欧洲的覆辙?原因在于:一是我国对集成电路、软件行业实行了极为特殊的优惠政策,即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予以退还;二是通信类IT行业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税率为3%。也就是说,特殊的制度安排使我国大部分IT业的流转税税负远低于欧洲,稍低于美国。不妨假设一下,如果我国不作变通,死抱着增值税的“中性”不放,一直按17%的税率对IT业征税,估计腾讯等国内企业很难快速崛起并跻身世界前列。当然,这种政策变通方式由于切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带来了虚开发票、虚假交易等税收流失风险。

  有人会问,为什么欧洲国家不会变通呢?不是不会,而是不能。欧盟颁布的《增值税指令》始终致力于趋同各国税率以维护欧洲统一市场。该指令的强制约束力,扼杀了各成员国为IT业以及其他知识经济行业出台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的可能。

  二、美欧得失的进一步分析——美国为何弃用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个完美的税种吗?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税种吗?为什么美国人发明了增值税却弃而不用?为什么知识经济会在美国率先出现并一直由其引领?上述问题之间是否有内在逻辑联系?这些理应成为我国财税理论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事实上却极少引人关注。IT业的兴衰,为研究上述问题和观察美欧税收竞争得失开启了一扇窗户。

  国内财税界一直将法国人莫里斯·洛雷奉为“增值税之父”,并将法国视为增值税的发源地。其实,早在1917年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托马斯·S. 亚当斯就提出了增值税概念。1941年,美国财政部就曾讨论研究是否开征增值税,以应对二战引发的军费扩张危机。为应付财政赤字,密歇根州曾于1953年设立增值税。所以,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美国都是增值税的先行者。自1941年以来,每逢政府财力吃紧,美国国内就会响起开征增值税的声音。有国内学者认为,财政联邦制度是阻碍美国实行增值税的根本原因,理由是增值税要求中央集权而财政联邦制度强调分权。殊不知,这种解释经不起推敲和反证。这是因为,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有很多采用财政联邦制度。综合国内外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来看,美国弃用增值税,主要是基于以下认识和得失对比。

  (一)多数人认为增值税并不优于营业税

  很多美国学者认为,从税制理论角度看,增值税未必优于营业税(零售销售税),主要观点如下:

  1.增值税未必比营业税公平。在美国,反对或支持增值税的学者都承认,增值税具有累退性,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消费型税种,都因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占其收入的比例大于高收入群体而具有累退性。所以,从税收公平原则看,增值税并不优于营业税。

  2.增值税的中性是片面的,未必如营业税有效率。支持增值税的人,总是强调其产业分工中性特点,认为增值税克服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分工细化。但很多美国学者认为:第一,产业分工中性只是税收中性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意味该税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似,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生产和消费决策,而且增值税道道环节征税的特点会严重挤压企业流动资金,这些都会损害经济效率。第二,营业税可以通过在零售环节征税、实行差额征税等办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且,科技进步和产业融合趋势正在弱化重复征税。比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兴起,颠覆了传统制造业“产品设计-原料采购-仓库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终端零售+制造”的“6+1模式”,使很多产业不再需要设计师、广告、仓储、批发商等。商品生产流通环节大幅减少后,重复征税问题会趋于弱化。此时,如果用高税率的增值税取代低税率的营业税(或零售销售税),会抑制新技术应用和新业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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