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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期】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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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21号)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四个尊重”氛围,加快推进创新成果不断转化,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不竭动力,为创新创业注入新鲜活力,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把昆明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定位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 主要任务

建立科研人员工资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探索构建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薪酬结构。(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建立健全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优秀人才来昆工作的长效激励机制。从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及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由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柔性引进人才连续在我市工作5年,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月的,可申报参评“春城计划”培养人才项目,入选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鼓励院所高校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规自主制定薪资待遇。加大对现有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科研成果激励。稳定和壮大科研队伍,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和成果管理制度。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提高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比重,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探索经费支出负面清单管理,绩效激励与绩效评价考核挂钩。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稿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40%,加大对市社科院智库研究经费的投入。市级部门课题稿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向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购买服务力度,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加紧制定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取消劳务费的比例限制,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加大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补偿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社科联、市社科院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院所高校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分类导向,结合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建立突出业绩导向、岗位职责目标相统一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合理调节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实验设计与开发人员、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关系。落实基础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人员,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收入分配分类调节机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时限,避免短期频繁考核,形成长期激励导向。针对高校教学岗位特点,把教学业绩和成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在国家和我省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劳务费、间接费用管理制度,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的统筹使用权。健全绩效工资管理,院所高校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办法,按规定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科研经费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等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项目,动态调整。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外,单位内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范围。积极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本文标题:【2018年第11期】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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