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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和《回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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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1月22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物买卖合同》和《回购及保证担保合同》,相关情况如下:

  一、租赁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各方

  1、出卖人(甲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买受人并联合出租人(乙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3、承租人(丙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乙方根据丙方对甲方和租赁物的选择,向甲方出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出租给丙方使用,由丙方向乙方支付租金。

  2、乙方出资人民币301,000,000.00元(大写:叁亿零壹佰万元整),向甲方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丙方使用。其中,乙方各联合出租人各自承担的物件购买价款及所占总价款的比例分别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资 300,000,000.00元,占总价款的99.67%;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出资1,000,000.00元,占总价款的0.33%。

  3、乙方根据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电汇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租赁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后归乙方所有。

  5、租赁物的安装与调试以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丙方协商处理,乙方不承担上述义务及费用。甲方应对丙方技术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使其完全掌握标的物的使用方法。

  6、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7、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承诺各自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权利并已取得有关签订本合同的一切必要批准和许可。

  二、回购及保证担保合同

  (一)合同各方

  1、联合出租人(甲方):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乙方):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回购担保人(丙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丙方为上述租赁设备提供回购承诺,具体回购金额随乙方偿付租金余额及设备使用时间变动。在甲方依照约定出具书面《回购通知》的情况下,丙方承诺按照《回购通知》的要求对该租赁物进行回购。

  2、丙方应当按照《回购通知》中甲方要求履行回购义务的期限内(即自甲方向丙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回购通知》所要求支付之回购款项。

  3、乙方应保证回购设备部件齐全,无毁损或灭失。否则,乙方应向丙方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设备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协助甲方或丙方向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理赔。

  4、丙方依据甲方出具的《回购通知》的要求向甲方全额支付设备回购款项后,上述的租赁设备即归丙方所有。

  5、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仟零壹拾万元的租赁保证金。在发生回购情形时,由甲方扣除乙方未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剩余保证金金额抵减丙方向甲方支付的设备回购款。

  6、丙方除对租赁物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回购义务外,还愿意为乙方对甲方形成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丙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合同项下甲方享有的所有债权,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359,033,245.38元(大写:叁亿伍仟玖佰零叁万叁仟贰佰肆拾伍元叁角捌分),保证份额为上述主债权的100%。

  8、丙方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乙方履行债务期间届满,并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9、因合同为联合融资租赁,丙方向甲方之一或全部履行上述义务,即视为向全体联合出租人履行。

  10、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其他事项

  同日,公司与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中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凯实业职工合股基金会、李金铎、田时和、闫增文和李世卿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分别由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中凯实业合股基金会(24.7%)及李世卿(37.53%)以所持有的山西中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计62.23%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山西中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金铎、田时和、闫增文提供保证担保,共同作为对公司的反担保措施,以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上述合同签订后,因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及合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可预及的不确定性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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