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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商经法(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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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

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可知,股东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先就该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选项B错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选项C错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股东,而非公司,因此,受让人应该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的股东,而不是公司。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可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文标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商经法(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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