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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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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
??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1995年7月12日)

深劳薪〔1995〕19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属有关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的要求,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本市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 二、(此条废止)注1
??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在假期期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工资待遇,即按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由于劳动者本人岗位、职务变化而引起工资标准变化时,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调整变动后的工资标准作为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停工、停产、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
??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时,应以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如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 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应抄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区属用人单位抄报区劳动局)备案。工资支付制度如有变化,亦需将新制度抄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将对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进行检查核对,并对其中与本文件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加以修正。
??七、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如用人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的,其工资标准仅包括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用人单位未实行工龄工资的,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相同。
?? 八、用人单位违反本文件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部门将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处罚。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2日)

粤劳薪〔199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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