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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发布《关于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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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电]外经贸部决定,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定于9月22日、23日举行。现将有关考试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有志于从事外经贸事业的人员(含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考试方式

  全国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

  三、考试科目

  2001年外销员资格统考将依据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于2000年组织编写的《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进行,考试科目为"外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包括口语考试)。"外贸外语"主要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和俄语,由外经贸部统一命题,考生任选一种。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还可自行组织其他未列语种(小语种)考试。

  根据[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170号文件,外贸运输和仓储岗位考试从今年起纳入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的范畴,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承办。有关情况将由我部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

  9月22日(星期六),上午8点30分至11点30分"外贸综合业务"考试;下午2点至4点30分"外贸外语"笔试。

  9月23日(星期日),各考点组织外贸外语口试,每位考生考试时间为约10分钟。

  五、考试报名

  (一)考生根据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单位统一(也可单独)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报名。中央各部委、中央管理企业的应考人员均由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联系电话:010-64956459)统一组织报名和考试。考生报名时应按规定填写报名登记表(格式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交纳报名考务费及本人同底的小二寸免冠近照二张,并参加当地组织的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为2001年8月31日。

  (二)各主考单位按每个考生每科50元的标准收取报名考务费,作为命题、征订试卷、租用考场、监考、阅卷、证书发放等项费用。其中,阅卷费每人每科7.00(直接交付给阅卷单位,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考试命题和考务管理费每人每科10.00元(按报考人数记);证书工本费每人7.00元(按考试成绩合格人数计)。请于2001年12月5日前将考试命题和考务管理费、证书款汇至经贸大学出版社(开户行:工商银行亚运村支行甘水桥分理处,帐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帐号:02000063090891066--29)。

  (三)为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和行业培训工作,今年我部决定对国务院确定的"西部"十二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免收其考试命题和考务管理费及证书工本费。

  六、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我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考试的统一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各外经贸委(厅、局)在接到本通知之后,应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相关单位转发,也可以在地方新闻媒体上对考试进行宣传。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人事教育部门要认真按照《全国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统考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2001年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严格禁止考试违规现象。对于阅卷中的发现的考卷雷同现象和考场作弊行为,将按照《全国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统考工作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考试组织过程中,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试卷进行密封、装订和邮寄。杜绝密封不严、违规装订等现象。

  我部将实行巡视制度,加强考务监督,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七、考前培训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可根据本省考生需求和报名情况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应紧扣大纲,突出重点,切实起到有效辅导的作用。

  联系人: 吕亚军 王伶俐

  电话:(010)65198506,65198543。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四月四日

附件: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组织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统考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做好今年的外销员资格统考工作。

  一、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领导和考务工作

  (一)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应成立统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教育工作的委(厅、局)负责人担任组长,主管考试工作的人事教育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并吸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参加,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统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安排和组织好本地区的各项考试工作。

  (二)各级外经贸部门和各类外经贸院校要按复习大纲系统地对应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前辅导。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好培训辅导工作。

  (三)做好考试试卷的征订和发放工作。统考试卷委托专门印刷厂印刷和发放,由各省、市、区外经贸委(厅、局)负责统一向印刷厂征订本考区的试卷,印刷厂按照征订数量直接将试卷发放到征订单位(具体征订办法另文通知)。

  (四)做好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各省、市、区外经贸委(厅、局)主管考试工作的人事教育部门统一负责并指派专人(两人)做好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各单位在收到试卷清点袋数后,要立即放入保险柜或保密室中封存保管,考试当天方可送至考场启用。考试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严防考试前发生泄密事故。考试结束后,试卷要按要求在考场重新密封,由专人立即收回,放回保险柜或保密室中封存待阅,并按我部通知(另发)派专人送至或通过内部机要邮寄至阅卷地点。试卷的调出调入要有严格的手续,主管负责人和专职保管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并签字登记。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十分重要,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安排好考点和考场。考点设置在地市以上外经贸部门所在地。各省、市、区要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严肃、正规的原则安排考试场所。为便于工作,考场必须集中设置在有高考经验的中学或外经贸院校,每个考场的考生按30人安排(经贸院校教室小,可安排15人),不足30人的小语种考生可适当集中安排。考场内桌椅必须单行单列排放,留出一定间隔,桌上应事前贴好考生编号以便考生对号入座。考场应准备下列物品:装订工具和胶水(用于装订密封试卷)、16开白纸(用作草稿纸,应统一标志,防止作弊)、开水和药品等必备物品。要认真组织好考场的后勤服务和安全工作。

  (六)考试前各地应分考区统一编制好考生名册和考生成绩册(名册附后),考试结束后应将本考区的考生成绩册一式二份统一装订好,与试卷一起送交阅卷点。同时,向考生发放准考证(由各省、市、区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准考证上应有考生姓名,照片、单位、编号(两科同一编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场地点等。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要根据考生成绩册核对考生准考证。考生应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

  (七)按照全国高考标准严格要求,认真组织好监考工作。各省、市、区应由统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作为本考区的总主考,每个考点和考场均要设监考负责人,每个考场应请两名教师作为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名单保密,并应设专人负责考场的联络和后勤保障工作。在地市设考点的,省级外经贸部门必须派两名(其中一名处级干部)干部携带试卷到考点并担任主考和巡考员。考试前所有监考人员要掌握监考规则(附后)、考场规则(附后),并对他们提出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分工。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监考规则和考场规则,及时处理好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严肃考试纪律

  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都应严格按照考试有关规则的要求,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一)接触试卷的人泄密、单位集体作弊或对作弊行为不处理的,其考区、考点或考场试卷全部作废,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有考场作弊行为或试卷明显雷同的考生除其试卷作废外,还将取消其今后两年的考试资格。在本地区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监考人员没有尽到职责的,不给报酬,严重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本人及其领导责任。

  (四)考生、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及其它知情者均可向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或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作弊行为。

  三、试卷评阅

  阅卷工作仍采取相对集中、分片交叉的方式进行,有关事宜另文通知。

  四、本文的有关规定及考场规则应传达到有关人员。

  附:
  1、 监考规则
  2、 考场规则
  3、2001年度外销员资格统考成绩册
  4、2001年度全国外销员资格统考参考教材

附1 监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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