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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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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一七年八月补充法律意见

  2-3-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发行人”或“永福设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向公司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补充法律意见

  2-3-2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大华会计师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编号为“大华审字[2017]007714号”的《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下称“《20170630 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6月就发行人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下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补充意见,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

  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永福设计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永福设计本次发行上市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下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书》第“二”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补充法律意见

  2-3-3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及《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查验,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及永福有限最近三年一期(指 2014年、2015 年、2016年和 2017年 1-6月,下同)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查验,发行人为由永福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自永福有限成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有关规定。

  2.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及永福有限 2015 年度、2016 年

  度、2017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57797055.83 元、72060138.10 元和 34924357.60 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20170630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456682495.21元,不少于 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0506 万元,若发补充法律意见

  2-3-4

  行人本次拟发行的 3502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则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为

  14008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及永福有限最近两年一期(指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月)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含规划咨询)、EPC工程总承包等电力工程技术服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永福有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一期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两年一期内,发行人及永福有限的实际

  控制人一直为林一文、季征南、王劲军、宋发兴、钱有武、卓秀者、陈强、卢庆议,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已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补充法律意见

  2-3-5制鉴证报告》(编号:大华核字 [2017]003231 号,下称“《20170630 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20170630 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声

  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3.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中国证补充法律意见

  2-3-6

  监会及交易所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下列条件: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0506 万股,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0506 万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 3502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将达到 14008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关于发行人股本不低于 3000万元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2017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350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若全部发行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4008 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上市规则》第 5.1.1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股份达到股份总数 25%以上的规定。

  3.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及永福有限最近三年一期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及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

  三、发行人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东未发生变更,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业务补充法律意见

  2-3-7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无新增或变更情形。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设立任何境外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章程、《20170630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一期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含规划咨询)、EPC工程总承包等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包括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含规划咨询)、EPC工程总承包等电力工程技术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发

  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86762299.47

  元、444714055.19 元和 264370236.60 元,其中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

  和 2017年 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86039399.47元、441476291.03元和

  263115517.14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补充法律意见

  2-3-8

  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辉迪福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季征南、李京生、张翠英、张珊)。辉迪福于2017 年 7 月 26 日向仙游县工商局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备案通知书编号:登记内备字[2017]第 2464 号),并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在福建法治报上刊登清算公告,公告辉迪福拟注销事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辉迪福相关注销清算手续正在办理中。

  2.发行人的子公司(含参股公司)发行人参股公司永帆风电参股的福建海上风电运维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风力发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维修改造;电力设施维修维护;海上风电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的销售;信息技术服务;船舶租赁服务;

  自有场地租赁服务;仓储服务(另设分支机构经营);职业技能培训;电力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及声明并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除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外的其他企业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季征南担任董事的和盛高科的原股东福建和盛

  集团有限公司被福建亿力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致使和盛高科股权结构变更为:福建亿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0%,福州高星电力技术开发公司持股 15%,补充法律意见

  2-3-9

  永福集团持股 15%。

  (2)发行人财务总监张善传之弟张善棋控制的福州新宏昌工贸有限公司的

  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张善棋持股比例仍为 50%,并继续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3)发行人独立董事胡继荣新任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该公司

  成立于 2004 年 02 月 0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0757384472D,注册资本为 11478.1943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光学镜头、光学元器件、光电仪器、光学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环保设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不从事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需经审批的项目,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4)胡继荣不再担任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2702)独立董事职务。鉴于该变更情形发生至今未满 12个月,故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时仍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 2017 年 1-6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合同名称 签署日期合同金额

  (元)

  2017年 1-6月交

  易金额(元)

  瑞新热电 设计服务《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厦门瑞新电厂污泥输送改造工程)

  2017.01 300000.00 268867.92新能研发设计服务《福清东壁岛海上风电场工程接入系统设计技术咨询合同》

  2017.05 360000.00 339622.59

  劳务服务 《合作协议》 2017.01 — 806005.17漳浦光伏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福建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

  2017.01 200000.00 188679.25补充法律意见

  2-3-10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合同名称 签署日期合同金额

  (元)

  2017年 1-6月交

  易金额(元)司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福建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技术咨询合同》

  2017.01 180000.00 169811.32工程总承包服务《福建盈丰工业园 9.932MW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

  2017.04 60686300.00 39848638.65工程总承包服务《福建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0kV

  接入工程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

  2017.06 2252000.00 2015915.79中闽连江勘察设计服务《连江黄岐风电场工程可研、勘察、施工图设计合同》

  2015年 3000000.00 439622.64

  根据公司说明及公司提供的招投标及询价报价文件、公司与无关联关系第

  三方签署的同类合同等资料,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

  易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2.关联租赁

  承租方 出租方租赁面积

  (m2)租赁期限租金(元/月)

  2017年 1-6月发行人已确认收入或费用

  (元)备注

  永福集团 永福设计 500

  2017.01.01-

  2017.12.31

  17500 100000.00 —

  昌明建材 永福设计 260

  2016.07.01-

  2017.06.30

  9100 40000.00已续签合同。租赁期

  限自 2017年 7月 1日

  至 2018年 6月 30日,租赁面积调整为

  200m2,每月租金为

  7000元。

  新能研发 永福设计 1280

  2016.07.01-

  2017.06.30

  44800 256000.00

  已续签合同,租赁期

  限自 2017年 7月 1日

  至 2018年 6月 30日永福设计北京分公司

  博发投资 110

  2016.07.01-

  2017.06.30

  21450 128700.00

  已续签合同,租赁期

  限自 2017年 7月 1日

  至 2018年 6月 30日补充法律意见

  2-3-11本所律师核查了同一时期发行人与其他非关联承租方就同一栋办公楼所签

  署的租赁合同,并检索了同地段写字楼的租赁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租赁价格与市场价不存在显著差异,该等关联租赁定价公允、合理。

  3.关联担保

  2017年 1-6 月,新增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一)/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任何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关联方均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生如下变化: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

  1.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商标证书,发行人新取得 1项注册商标,具体如下:

  商标权人 注册号 使用类别 商标图形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

  永福设计 18414454 36

  2017.03.07-

  2027.03.06

  原始取得 无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查验,发行人新取得 6项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1 新能研发、永 一种复合材料与钢 实用新型 ZL201620832561.2 2016.08.03 2017.04.19 专利权有效补充法律意见

  2-3-1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法律状态

  福设计 管组合的海上风电基础结构

  2

  新能研发、永福设计

  一种加侧向支撑的海上风电单桩基础

  实用新型 ZL201620857823.0 2016.08.10 2017.06.30 专利权有效

  3

  新能研发、永福设计

  一种可适应复杂地形的基础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857841.9 2016.08.10 2017.06.30 专利权有效

  4

  新能研发、永福设计海上风电基础防撞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620857847.6 2016.08.10 2017.06.30 专利权有效

  5

  新能研发、永福设计

  一种单桩锚固的海上风电基础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857834.9 2016.08.10 2017.06.30 专利权有效

  6

  国家电网、国网福建省电力

  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泉州供电公

  司、永福设计线路纵联电流差动保护自愈通道可用性检验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510092465.9 2015.03.02 2017.08.01 专利权有效

  2.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账面原

  值为 4756780.04 元、账面价值为 1243993.67 元的专用设备;账面原值为

  11389286.01 元、账面价值为 3402705.02 元的运输设备;账面原值为

  20644581.77 元、账面价值为 5114658.49 元的电子设备;账面原值为

  13073754.29元、账面价值为 4870652.60元的其他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所持有的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发行人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并经查验,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二)/2”列示关联租赁变化情况外,发行人新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

  2-3-13序号

  承租人 产权人 租赁期限 地点面积

  (㎡)每月租金

  (元)产权证编号

  1 发行人 祝华平

  2017.03.01-

  2017.08.31梦笔大道北侧(梦笔

  人家)3幢 3层 303

  91.91 5000浦房权证字第

  20123841-1号

  2 发行人 陈海燕

  2017.02.25-

  2017.08.25泉州市德化区龙湖街道办事处瓷城花园

  11#303房

  114.23 4100德房权证德化字

  第 20140867号

  3 发行人 吴登胜

  2017.04.13-

  2018.04.12

  南安市柳城镇街道 5

  幢 302室

  149.22 2500南建房权证柳城办事处字第

  1220060417号

  4 发行人 候小泉

  2017.04.13-

  2018.04.12

  南安市柳城镇街道 3

  幢 502室

  129.67 2800南政房权证柳城办事处字第

  1220050228号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陈述,参照《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 /

  (一)”的重大合同披露标准并经查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二)”所述重大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发生下述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2017 年 1 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签署了 7 份授信合同,具体如下:

  序号授信额度申请人授信额度授予人合同编号及名称授信额度(万元)授信期限授信项下担保合同编号

  1. 永福设计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

  “2017 年信字第 G02-

  0007号”《授信协议》

  10000

  2017.03.01-

  2018.02.28

  “2017 年最高保字

  第 G02-0007-1 号”、

  “2017 年最高保字

  第 G02-0007-2号”

  2. 永福设计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授 HL2017025”《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5400

  2017.02.03-

  2018.01.23“授 HL2017025-DB

  1”、“授 HL2017025-

  DB2”、“授 HL20170

  25-DB3”补充法律意见

  2-3-14序号授信额度申请人授信额度授予人合同编号及名称授信额度(万元)授信期限授信项下担保合同编号

  3. 永福设计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授 HL2017141”《基本额度授信合同》

  12000 注

  2017.07.05-

  2018.06.21“授 HL2017141-DB

  1”、“授 HL2017141-

  DB2”

  4. 永福设计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公授信字第 ZH1700000000221 号”《综合授信合同》

  8000

  2017.03.15-

  2018.03.15“个高保字第 DB170

  00 0 0 0 0 0 1 4 1 号”、“个高保字第 DB170

  00 0 0 0 0 0 1 3 8 号”、“个高保字第 DB170

  0000000133号”

  5. 永福设计平安银行福州分行“平银福 AG综字 20170206 第 001 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15000

  2017.02.07-

  2018.02.06“平银福 AG 额保字

  2 0 1 7 0 2 0 6 第 0 0 1号”、“平银福 AG 额

  保字 20170206 第 00

  2 号”、“平银福 AG额保字 20170206 第

  003号”

  6. 永福设计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2017)信银榕候贷

  字第 20 1 7 0 3 3 7 号”

  《综合授信合同》

  10000

  2017.06.16-

  2018.06.16

  “(2017)信银榕候

  字第 2 0 1 7 0 3 3 7 2 1号”、“(2017)信银榕候字第 201703372

  2-1号”

  7. 新创机电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公授信字第 ZH1700000000221-1 号”《综合授信合同》

  3000

  2017.02.15-

  2018.03.15“公高保字第 ZH170

  0000000221-1号”

  注:根据“授 HL2017141”《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的约定,“授 HL2017141”《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和“授 HL2017025”《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的余额合计不超过 1.2亿元。

  2.2017 年 1 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根据与各银行之

  间的授信协议,与相关方新签订了 11份借款合同。该等借款合同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借款期限 利率金额(万元)合同编号

  1. 发行人招商福州南门支行

  2017.03.08-

  2017.09.08以定价前一个工作日的贷款基础利率

  加 92个基本点

  1000

  2017年流字第 G02-

  0012号

  2. 发行人 招商福州南 2017.04.24- 以定价前一个工作 1000 2017年流字第 G02-补充法律意见

  2-3-15

  序号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借款期限 利率金额(万元)合同编号

  门支行 2018.04.24 日的贷款基础利率

  加 35.5个基本点

  0023号

  3. 发行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2017.03.03-

  2018.03.03

  基准利率+0.7025% 330 流 HL2017059

  4. 发行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2017.04.26-

  2018.04.26

  基准利率+0.7025% 1500 流 HL2017096

  5. 发行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2017.05.04-

  2018.05.04

  基准利率+0.7025% 2000 流 HL2017100

  6. 发行人海峡银行福州福新支行

  2017.03.10-

  2018.03.09年利率:5.4375% 1200 020019000020170003

  7. 发行人海峡银行福州福新支行

  2017.05.12-

  2018.05.11年利率:5.4375% 1000 020019000020170011

  8. 发行人海峡银行福州福新支行

  2017.03.17-

  2018.03.16年利率:5.4375% 887 020019000020170005

  9. 发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017.04.25-

  2018.04.25年利率 5.22% 1500公借贷字第

  ZX17000000018297号

  10. 发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017.05.02-

  2018.05.02年利率 5.22% 2000公借贷字第

  ZX17000000018987号

  11. 发行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2017.05.10-

  2018.05.10年利率 5.22% 1000 注公借贷字第

  ZX17000000019869号

  注: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该笔借款已还款 400万元 ,余额为 600万元。

  3.2017 年 1 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上述授信及借款

  合同所签署的对应担保合同如下:

  序号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合同担保金

  额(万元)

  担保方式 保证期间 主合同/债权 债权人

  1.永福设计

  林一文

  “2017年最高保字第 G02-0007-1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0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生效之日起至每笔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2017年信字第 G02-0007号”《授信协议》招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

  2. 季征南

  “2017年最高保字第 G02-00

  07-2号”

  10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生效之日起至每笔债权到期日或每笔补充法律意见

  2-3-16序号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合同担保金

  额(万元)

  担保方式 保证期间 主合同/债权 债权人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3.永福设计博发投资“授 HL2017025-DB1”《最高额保证合同》

  54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各具体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授 HL2017025”《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4. 林一文“授 HL2017025-DB2”《最高额保证合同》

  54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各具体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 季征南“授 HL2017025-DB3”《最高额保证合同》

  54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各具体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永福设计博发投资“授 HL201714

  1-DB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2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各具体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授 HL2017141”《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7. 林一文“授 HL201714

  1-DB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2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各具体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永福设计季征

  南、纪惠玲夫妇

  个高保字第 DB

  1700000000141号”的《最高额担保合同》

  96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授信字第 ZH170000

  0000221号”《综合授信合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

  9.

  林一

  文、肖翠云夫妇“个高保字第

  DB1700000000138号”《最高额担保合同》

  96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10.博发投资“公高保字第

  DB1700000000133号”《最高额担保合同》

  96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两年,起算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或被担保债权确定日

  (以较晚者为准)

  11. 新创机电永福设计“公高保字第

  ZH1700000000

  36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两年,起算日为“公授信字第 ZH170000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补充法律意见

  2-3-17序号

  被担保方 担保方 担保合同担保金

  额(万元)

  担保方式 保证期间 主合同/债权 债权人221-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或被担保债权确定日

  (以较晚者为准)号”《综合授信合同》

  12.永福设计博发投资“平银福 AG额保字 201702

  06第 00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8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平银福 AG

  综字 201702

  06第 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

  13.永福铁塔“平银福 AG额保字 201702

  06第 002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8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14.

  林一

  文、季征南“平银福 AG额保字 201702

  06第 003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8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15.永福设计博发投资

  “(2017)信银榕候字第 2017

  033721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12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永福设计与

  银行在 2017

  年 6月 16日

  至 2018年 1

  2月 16日期间形成的债权中信银行福州分行

  16. 林一文

  “(2017)信银榕候字第 2017

  03372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120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经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抵押、质押合同,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任何无关联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4.销售合同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要销售合同(与同一交易主体在同补充法律意见

  2-3-18

  一会计年度/半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均予以列示)的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签约主体 签约对方 合同名称合同金额(万元)签署日期

  1. 发行人宁德润源电能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新能源湖西产业园 220kV输变电工程)

  1450 2017.05

  2. 发行人、新创机电福建省浦城县鑫浦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浦城鑫浦现代农业大棚光伏

  电站(一期 20MWp)项目

  110kV升压站 EPC工程合同》

  2244.23 2017.03

  3. 发行人漳州国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十八重工屋顶 6MW光伏发电项目一期主体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1059.90 2017.03

  4.

  发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核高嵛山风电有限公司《中核汇能福建南安高嵛山

  70MW风电工程 EPC总承包采购合同》

  26842.8669注

  2017.04

  5. 发行人 漳浦光伏《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福建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

  究 )

  20 2017.01

  6. 发行人 漳浦光伏《福建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技术咨询合同》

  18 2017.01

  7. 发行人、新创机电 漳浦光伏《福建盈丰工业园 9.932MW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

  6068.63 2017.04

  8. 发行人 漳浦光伏《福建盈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0kV接入工程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

  225.2 2017.06

  注:本项目由发行人作为牵头方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联合体方式签署,合同总额为 26842.8669万元,其中归属发行人的合同金额为 24336.1333万元。

  此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7 年 5 月 11日,发行人、新创机电与吉县金智农业光伏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吉县金智农业光伏有限公司吉县屯里补充法律意见

  2-3-19

  镇 1 万 千 瓦 光 伏 扶 贫 项 目 补 充 协 议 》, 约 定 该 项 目 总 装 机 容 量 约

  11.06622MWp,共计增加容量约 1.06622MWp,超装部分价款暂定 534.98357万

  元。2017 年 5 月 11日,发行人、新创机电与山西天惠聚源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山西天惠聚源能源有限公司吉县屯里镇 2 万千瓦光伏扶贫项目补充协议 》, 约 定 该 项 目 总 装 机 容 量 约 22.46508MWp , 共 计 增 加 容 量 约

  2.46508MWp,超装部分价款暂定 1251.37298万元。

  5.采购合同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且合同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金额(万元)签署日期

  1.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浦城鑫浦现代农业大棚光伏电站(一期

  20MWp)项目 110KV升压站 EPC总承包工程全站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1210 2017.03

  2.

  福建省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浦城鑫浦现代农业大棚光伏电站(一期

  20MWp)项目 110KV升压站土建及电气安装施工承包合同》

  599 2017.03

  3.福建福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核汇能福建南安高嵛山风电场工程塔筒采购合同》

  4808.588 2017.05

  4.福建省南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核汇能福建南安高嵛山风电场工程征地青赔、地方协调等工作委托合同》

  5416 2017.06

  5.福建省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安高嵛山风电场工程升压站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500 2017.06

  6.泉州市协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安高嵛山风电场工程道路、风机基础、安装平台等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7878.5551 2017.06

  7.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德沈海复线福安至蕉城漳湾 A12标段

  500kV宁德变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502 2017.03

  8.

  福建省三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盈丰工业园屋顶 9.932MW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836.2919 2017.039.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 《福建盈丰工业园屋顶 9.932MW光伏发电项 3253.61837 2017.03补充法律意见

  2-3-20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金额(万元)签署日期有限公司 目工程光伏组件采购合同》此外,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

  (1)2017 年 1 月 9 日,新创机电与太原南瑞继保电力有限公司签署了《山西天惠聚源能源有限公司吉县屯里镇 2 万千瓦光伏发电扶贫项目综自微机监控系统等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原协议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八/(一)/5”),新创机电向其增加采购子站数据采集软件、新能源数

  据采集服务器等软件及硬件设备,增加采购金额为 57万元。

  (2)2017 年 1 月 6 日和 3 月 1 日,新创机电与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两份《山西天惠聚源能源有限公司吉县屯里镇 2 万千瓦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光伏支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原协议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八/(一)/5”),新创机电向其增加采购檀条 A等设备,增加采购金额

  分别为 11.58145万元、13.40897万元。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上述重大业务合同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互相提供担保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除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二)”中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

  2-3-21

  2.发行人与关联方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20170630 审计报告》并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内,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外(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一)/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20170630 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6946184.24 元(账面价值为 6285097.71 元),具体如下:

  款项性质 金额(元)

  保证金 6088184.00

  备用金 634150.88

  押金 70950.00

  租金 42151.28

  出口退税 97803.08

  其他 12945.00

  合计 6946184.24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前五名单位)如下: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元) 账龄占其他应收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保证金 1054000.00 1年以内 15.17%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保证金 800000.00 1年以内 11.52%

  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保证金 800000.00 1年以内 11.52%

  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 保证金 420000.00 1年以内 6.05%

  漳州国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金 317970.00 1年以内 4.58%

  合计 — 3391970.00 — 48.84%

  2.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补充法律意见

  2-3-22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20170630 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6324624.84元,具体如下:

  项 目 金额(元)

  长期资产款 977204.12

  费用款项 3851125.80

  代收代付款 1480342.92

  保证金 15952.00

  合计 6324624.8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无应收、应付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款项。

  八、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内部决策文件、有关协议、相关审批文件等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九、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修订其章程。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1次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2次监事会会议,具体如下: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事项

  2017.06.21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1)《关于公司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6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17.05.26

  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

  (1)《关于公司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6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补充法律意见

  2-3-23

  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名称 审议事项

  (4)《关于公司 2016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08.08

  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1)《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 2014年 1

  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4)《关于调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2017.05.26

  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

  (1)《关于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6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7.08.08

  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1)《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 2014年 1

  月 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及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三会”会议文件资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信息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其他税种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

  2-3-24

  (三)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

  1.税收优惠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享受新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现持有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8 月 14 日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435000005)有效期即将届满。发行人已于2017 年 5 月 通 过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 网 址 :)提交了高新企业复审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复审申请正在审核中。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

  发火〔2016〕195 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2.财政补贴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17年 1-6 月期间新取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补助项目 付款单位 批复文件 金额(元) 收款日期

  1. 永福设计 失业保险补贴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专用“榕人社就[2015]88号”《关于印发<福州

  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实施方案>》

  287611.52 2017.04.25

  2. 永福设计 服务业奖励金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会计核算中心

  “鼓委[2014]27号”《福州市鼓楼区进一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的实施办法》

  80000.00 2017.05.08

  3. 永福设计 专利资助 福州市财政局

  “榕知[[2016]47号”《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 2016年度

  第二季度专利资助与奖励名单的通知

  1500.00 2017.05.11补充法律意见

  2-3-25

  序号 公司名称 补助项目 付款单位 批复文件 金额(元) 收款日期

  4. 永福电通 技改补助福州市琅岐经济区财政局

  — 46000 2017.06.22

  5. 永福铁塔 技改补助福州市琅岐区财政局

  — 4000 2017.06.2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20170630 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以及有

  关税务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纳税证明文件,补充事项期间,除发行人子公司福思威特因逾期申报缴纳增值税被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罚款 100 元外(因情节轻微,该项处罚被处罚机关认定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项处罚具体情况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二)”),发行人及其他控股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且已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含规划咨询)、EPC工程总承包等电力工程技术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经营过程中不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的情况。本所律师通过检索百度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官网、福州环境保护网等网站并经适当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补充法律意见

  2-3-26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十五、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1.已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六”部分已披露的 2宗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闽侯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根据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 0121 民初

  4405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 01 民辖

  终 359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在审理中。

  (2)发行人与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作出“(2017)闽 0182 民初

  5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永福设计工程款 6685500元,并支付利息(自 2015年 11月 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 2017年 3月 20日);(2)驳回永福设计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 2017年 7月 10日生效。

  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执行上述生效判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在执行程序中。

  补充法律意见

  2-3-27

  2.补充事项期间新增纠纷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于补充事项期间新增 1 宗诉讼,为发行人与华安县耀南石材厂(下称“耀南石材厂”)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耀南石材厂于 2017年 7月 3日因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作为原告向福

  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注:曾用名“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电业局”,下称“国网福建漳州公司”)、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永福设计三名被告立即停止因高压电线设置不当对原告造成的侵害并清除危险,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 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向发行人发出的《传票》,本案将于 2017年 8月 24日开庭审理。

  上述案件所涉工程项目为“五峰-兴泰 220kVⅠ、Ⅱ回线路等 3 项线路工程”,系发行人前身永福有限于 2010 年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接,项目建设单位为国网福建漳州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为勘察设计单位,并与国网福建漳州公司签署了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经核查,发行人已依约完成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相关工作成果已取得建设单位审核确认,该项目于 2013年 11月投产运行。

  就上述发行人涉诉案件,本所律师认为,该案件系发行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案所涉工程项目经营者为国网福建漳州公司,发行人作为设计单位并非本案的直接责任方;(2)该工程相关设计文件中已列明“凡本工程涉及的路径走廊……采石场封闭……等方面的有关协议事项均由本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发行人无需就未妥善处理采石场封闭事项承担法律责任;(3)即使本案经审理查明该工程对耀南石材厂造成了损害,也应由经营者向其予以先行赔付,并且在经营者能够证明发行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存在设计缺陷的前提补充法律意见

  2-3-28下,发行人才需要承担相应设计责任;(4)该工程相关设计文件中已将原告所经营采石场列入需封闭赔偿范畴,并已将赔偿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其他费用”之“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之“采石场封闭赔偿费”,该等设计文件已取得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发行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义务。

  (二)行政处罚经查验,发行人子公司福思威特于补充事项期间受到 1 宗税务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2017 年 6 月 23 日,福思威特因逾期申报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期间增值税被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处以 10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厦思国税简罚[2017]327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经核查,福思威特已于当日缴纳了上述罚款。

  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年 7月 26日出具《纳税核实单》,证明上述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非重大违法违章事项,福思威特无欠税情况、也未发现其它问题。

  除上述情形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包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六、发行人的股利分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于 2017年 6月 21日召开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决定不予分配 2016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

  十七、结论意见综上所述,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及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补充法律意见

  2-3-29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补充法律意见

  2-3-30(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董龙芳

  经办律师:

  朱艳妮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本文标题:永福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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