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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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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关于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和汇总问题

  1.清产核资基础表和汇总表格式是否可以变动?

  答:清产核资基础表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不同特点,作适当变动;汇总表是全国统一表式和统一软件,不能变动。

  2.“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如何填报?

  答:“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是指接受投资企业已破产、倒闭和结业清算,或者接受投资企业长期亏损,其亏损额已累计超过权益,造成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投资额。在1995年企业资产清查表中,“长期投资”的清查值应与帐面值一致,清查值中包含“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并将此“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数额,相应填报在该表补充资料中第70行“有问题的长期投资”项目内。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原填报的“待处理长期投资净损失”数,应调整填报在衔接表资产负债简表、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核实申报情况表中的“有问题的长期投资”项目。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净损失如何处理?

  答:因为“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是两个费用摊销科目,不存在损失问题。因此,在填报资产清查表时,“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清查值必须与帐面值一致,而且不调整权益,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中的费用挂帐部分应列入资产(资金)管理状况表中“其他潜亏挂帐——应摊未摊挂帐”项目中。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填列衔接表时,也应调到“其他潜亏挂帐——应摊未摊挂帐”项目中。

  4.“在建工程”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建工程”指已经开始建设,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量,但尚未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各种贷款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5.1995年企业汇总表还要增加哪些补充公式?

  答:企业汇总表增加以下公式:

  (1)财清企汇03表:

  1行7栏=2行7栏,

  1行8栏=2行8栏;

  1行10栏=5行10栏,均填0.

  (2)财清企汇05—1表:

  尚不能处理需核转经营亏损或以后年度消化数=资产清查数-按规定已列损益自行处理数-申报增加资金或核销损失数。

  6.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分几部分汇总?

  答: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汇总分为三部分:一是1995年当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汇总;二是1992—1994年各个衔接报表分年度汇总;三是1992—1995年四个年份全部清产核资企业报表数据的合拢汇总。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划分的企业管理级次,自下而上的汇总。

  7.国内股份制企业和中资合资企业如何填报清产核资报表?

  答:国内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均作为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单独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其清产核资具体组织工作由拥有实际控股权或协议主管单位负责并汇总报表。国内股份制企业和中资合资企业在向实际拥有控股权的企业、单位上报报表时,应抄送其他投资方;其他投资方以此清产核资数据为基础,核实其长期投资及权益。

  8.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属的不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如何填报报表?

  答: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境外企业、机构)所属的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或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报送上级主管行、公司层层合并汇总,最后形成金融保险企业汇总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非银行业务的企业汇总报表。

  9.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清产核资报表?

  答:境外企业(不含银行的境外机构)和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办设立的办事机构,全部填报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其中:在境外开办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办事处或代表处,在填报单独汇总的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时,只填资产,不填权益;国家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派驻在各国和地区外交使团等机构,如大使馆、领事馆、商务处、文化处、代表处、记者站等,填报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财产清查登记表。

  10.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清产核资报表?

  答:一是1993年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和1993年财产清查登记后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表;二是1993年已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填报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三是1993年已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由于重组、分立出企业的,应填报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四是科研机构和在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应填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11.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填报衔接表时户数变动,如何处理?

  答: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填报衔接报表时,以1995年3月31日时间点的企业实际户数为准,对由于企业分立、重组、兼并、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企业户数增减变动的,在编制说明中加以说明。

  12.境外企业报表是否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

  答:各地区、各部门境外企业报表一律先和境内企业报表进行合并,然后上报合并后的企业报表,并同时附报境外企业汇总报表。

  13.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如何合并?

  答: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合并具体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清产核资报表和数据软盘如何上报?

  答:各地区、各部门应按财清(1995)5号、6号、7号文件规定的报表上报种类、软盘上报种类及数量分别按企业(含应合并的境外部分)、金融保险和境外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经审核后再将有关报表和数据软盘转国家资产局信息中心汇总。

  15.农电、农话系统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如何组织报表衔接工作?

  答:农电、农话系统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按其财务隶属关系审核汇总。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由地方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由电力部和邮电部负责。

  16.过去开展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因客观原因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1993和1994年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其数据未汇入当年清产核资报表内的,今年一律补列到统计报表内。

  关于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工作问题

  17.需要纳入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答:根据财清〔1995〕4号文件规定,除不进行重估的九类固定资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应纳入重估范围。

  18.重估后净值低于重估前净值的,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按《1995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这次资产价值重估中净值比帐面减少的,其净值减少额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冲减实收资本。

  19.对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应采用什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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