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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派克:关于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为公司境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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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 002180 股票简称: 艾派克 公告编号: 2016-122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 为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述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推进对 Lexmark International, Inc. (以下简称 “Lexmark” ) 100%股份的收购(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 ), 公司为本次收购设立的境外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且公司及子公司拟为该等银行贷款提供相关股份质押担保以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贷款及担保情况如下:

   1. 公司于开曼群岛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全球牵头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 BANK OF CHINA LIMITED, NEW YORK BRANCH 作为联合牵头安排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管理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中国担保代理行等相关方组成的银团(以下简称“银团”)申请 9 亿美元的并购贷款,并由该银团向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发放不超过 9 亿美元的贷款,在获得银团内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向银团额外申请6 亿美元的贷款;或者向银团申请 15 亿美元的短期周转过桥贷款且不超过根据软件业务出售协议得出的最终价格。

   公司拟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公司持有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51.18%股份作为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下层公司(包括Lexmark)的所有普通股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同时由公司以及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等银行要求的相关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收购完成后,以 Lexmark 及其重大美国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和股权质押。

   1

   2. 公司于美国特拉华州投资设立的 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向银团申请( 1 ) 11.8 亿美元的并购贷款;(2) 4 亿美元的 Lexmark 现有债券的再融资贷款;以及( 3 ) 2 亿美元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由该银团向 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 发放不超过 17.8 亿美元的贷款。 Ninestar Lexmark Company Limited 与 Lexmark 合并后,将由 Lexmark 承担前述本金不超过 17.8亿美元的贷款还款义务。

   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下层公司(包括Lexmark)的所有普通股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 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并由公司以及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收购完成后,以Lexmark 及其重大美国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和股权质押。

   鉴于公司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 2016 年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议案》,本次议案内容在前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之内,因此,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相关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 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序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地 法定 注册资 主营业 股东构成

   号 代表人 本(万 务 /与公司

   美元) 关系

   1. Ninestar 控股

   Group 2016.04.12 开曼群岛 — 5 —

   Company 子公司

   Limited

   Ninestar 特拉华州 控股

   2. 2016.04.04 威明顿 — 10 —

   Lexmark 636信箱

   2

   Company 子公司

   Limited

   (二) 被担保人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序 被担保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营业收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或有

   号 公司 总额 总额 总额 入总额 总额 事项

   总额

   1. Ninestar

   Group 0 0 0 0 0 0 —

   Company

   Limited

   2. Ninestar

   Lexmark 0 0 0 0 0 0

   —

   Company

   Limited

   (三) 被担保人截止 2016 年 10 月 31 日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序 被担保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营业收 利润 净利润总 或有

  号 公司 总额 总额 总额 入总额 总额 额 事项

   总额

  3. Ninestar

   Group 48.08 48.08 0 0 0 0 —

   Company

   Limited

  4. Ninestar

   Lexmark 27.55 14157.30 14,129.75 0 13,965.30 13,965.30

   —

   - - -

   Company

   Limited

   三、 担保方式及额度

   1. 公司于开曼群岛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3

  向银团申请 9 亿美元的并购贷款,并由该银团向 Ninestar Group Company Limited 发放不超过 9 亿美元的贷款, 在获得银团内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向银团额外申请 6 亿美元的贷款;或者向银团 申请 15 亿美元的短期周转过桥贷款且不超过根据软件业务出售协议得出的最终价格。

   公司拟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提供公司持有 Ninesta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51.18%股份作为质押担保, 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下层公司(包括Lexmark)的所有普通股为上述贷款向银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担保代理行以及中国担保代理行) 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同时由公司以及公司为完成本次收购设立的各海外子公司等银行要求的相关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收购完成后,以 Lexmark 及其重大美国子公司的资产抵质押和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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