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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麦晓晴金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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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5460号

麦晓晴:

申请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1348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62245.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你所继承的麦华赞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翡翠二街1号101房的房产。另查明该涉案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7)粤01执1317、1318号案予以查封。鉴于该涉案房产为本案抵押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涉案房产从(2017)粤01执1317、1318号案移至本案进行再次处置。 2019年1月4日,本院裁定拍卖麦华赞名下的广州市白云区翡翠二街1号101房。

2019年2月13日,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9年2月14日,买受人吴惠强以11,228,453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拍卖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麦华赞名下广州市白云区翡翠二街1号101房【权证号码:1020212792号】的查封【原查封案号:(2017)粤01执1317、131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涂销麦华赞名下广州市白云区翡翠二街1号101房【权证号码:1020212792号】的抵押登记;

三、将麦华赞名下广州市白云区翡翠二街1号101房【权证号码:102021279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惠强(身份证号码:440902197311180818)所有。

四、买受人吴惠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因你下落不明,特此向你公告送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麦晓晴金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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