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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深圳市方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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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17349号

陈开富:

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方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钢良、王垚平、陈开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734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方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诉人深圳市方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

上诉人深圳市方兴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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