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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搬离承租场地 扬州广陵法院强制腾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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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搬离承租场地 扬州广陵法院强制腾让

法制日报--法制网

拒不搬离承租场地 扬州广陵法院强制腾让

图为广陵法院院长黄顺祥(左二)带队开展集中执行。

拒不搬离承租场地 扬州广陵法院强制腾让

图为执行现场。

法制网扬州(江苏)2月20日电 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梁田田 今天上午,在扬州市中院、邗江区法院以及广陵公安分局的协助下,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土地进行了强制腾让。经过近六个小时的奋战,成功拆除涉案土地上搭建的建筑物,并当场将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胜诉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

涉案场地位于扬州市运河北路68号,属于扬州市重点工程万福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范围。2008年9月22日,被告花某某以江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扬州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市政公司位于运河北路68号院内东部场地,协议约定租期为2008年9月20日到2008年12月19日,月租金1333.3元。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被告花某某一直实际使用该场地至今。在租赁期间,被告花某某陆续搭建临时建筑若干。

2017年11月7日,原告市政公司发函给被告花某某,要求其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状、搬离场地、支付场地占用费,但被告花某某拒绝搬离上述租赁场地。2018年3月1日,原告市政公司向广陵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花某某将承租的运河北路68号院内东部场地腾空让尽、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执管,并支付场地使用费用。

广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遂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花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承租的运河北路68号院内东部场地腾空让尽、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市政公司执管;同时,被告花某某应给付原告市政公司场地租金、占有使用费(以每月1333.30元为标准,从200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

因被执行人花某某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扬州市政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广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为早日解决该案,法院执行干警曾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未达成和解方案。2019年2月12日,法院执行干警上门张贴执行公告,督促被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前搬离涉案场地,如到期后不主动搬离,法院将予以强制腾让。到期后,因被执行人仍未主动搬离上述场地,故广陵法院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开展强制执行。

20日上午9点,在广陵区法院院长黄顺祥的带领下,120名执行干警来到涉案场地开展强制执行。因案件情况复杂,为确保执行行动依法有序快速实施,广陵区法院向市中院申请协同执行。同时,为提高执行的社会效果,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广陵区法院邀请了3名人大代表参与见证执行,并邀请多家媒体进行报道。

在执行过程中,该场地所属的曲江街道也组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40余人,做好警戒线外围、大桥桥面等重点部位的围观百姓疏导、交通引导等工作。

在强制腾让过程中,法院组织对土地上搭建的800㎡建筑物进行拆除,对搬离的物品进行一一登记,并全程录音录像。最终,在当天下午三点左右,成功将建筑物拆除,并顺利将15亩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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