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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科创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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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0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今日就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上交所表示,科创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等固有特点,股票价格容易发生较大波动。为此,在总结现有股票交易涨跌幅制度实施中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此外,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以下为答记者问全文:

  一、近期,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上宣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上交所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两个多月来,集中力量、只争朝夕、全力以赴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尽快落地。

  相关工作准备,是在中国证监会党委坚强领导和统筹部署下进行的。上海市委市政府给予了很多关心支持,市场各方也积极参与推动。我们坚持锐意改革、统筹推进、狠抓落实,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各项准备进展顺利。主要工作从如下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改革创新重任。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上交所党委深刻认识到,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上交所的大事,更是资本市场的大事;是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短板的重大机遇,也是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突破口。为了完成好改革创新任务,上交所党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同时成立科创板筹备、注册制筹备、公司监管、制度协调、技术运行筹备、综合保障六个工作组,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全力将改革创新要求落实到业务方案与配套制度的设计执行中。

  另一方面,集中全所力量,统筹推进规则、业务、监管、技术等重点工作。根据整体部署和要求,我们在设立科创板的准备中,着重抓好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方面配套制度的统筹设计和落实;在试点注册制的准备中,着重完善市场化的股票发行承销机制,抓好发行上市审核的理念、标准、机制、程序等方面的调整优化。上交所相关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于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等6项配套业务规则中。同时,我们加快推进与科创板差异化交易机制相关的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发行上市电子化审核系统开发,相关准备基本就绪;加快推进科创企业市场服务、人力资源保障、新闻宣传引导、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同步准备,配套方案也正在落实中。

  二、上交所本次对外征求意见的规则有六项,请介绍一下业务规则整体情况。

  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涉及科创板板块建设和注册制试点的统筹推进,需要综合考虑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股票发行、并购重组和退市的制度配套,强化发行人、中介机构等不同主体的责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制度改革。《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中的整体部署、重点环节和关键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在交易所层面如何同步进行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上交所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是根据《实施意见》和证监会相关规章制定的,共同构成保障改革落地的整体性、配套性制度安排。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主要涉及四个层面。

  一是与试点注册制相关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根据职责分工,上交所需要按照试点注册制的理念和要求,承担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职责。为此,制定了《审核规则》,对审核内容、机制、方式、程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与证监会注册审核的衔接安排、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就发行上市审核中承担相应职责的上市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市委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咨询委工作规则》),规定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范围和运作机制等事项。

  二是与科创板股票市场化发行相关的发行承销规则。科创板市场股票发行,需要按照市场主导、强化约束的原则,同步进行必要的改革。包括发行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为此,制定了《发行承销实施办法》,就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过程中,网下询价参与者条件和报价要求、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的差异化安排,作出了集中规定。

  三是与发行上市后持续监管相关的上市规则。设立科创板,需要针对科创板的功能定位和上市企业的特点,作出针对性、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为此,制定单独的《上市规则》,构建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针对科创板的定位,设置了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包容性上市条件,能够促进市场优胜劣汰的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同时针对科创企业特点,就信息披露、投票权差异、持续督导、股份减持、股权激励等事项,作出必要的调整完善。

  四是与科创板二级市场交易运行相适应的交易规则。科创板企业具有业务模式新、不确定性大等特点,相关交易机制设计,需要平衡好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与保障市场流动性的关系,进行必要的交易机制创新。为此,制定了《交易特别规定》,就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等差异化机制安排作出集中规定,并优先于现行《交易规则》适用。

  在接下来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上交所将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继续听取市场参与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配套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市场发布实施。

  三、构建市场化发行承销制度是科创板建设的现实要求,市场参与各方高度关注。目前,上交所《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作出了哪些差异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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