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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阻碍法院执行 东莞这家公司居然编造合同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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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阳光网(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刘伯乐)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时,查实案外人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是东莞法院首次在裁判文书中对虚假诉讼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

  案情回顾:

  2014年,天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悦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涵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黄诚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诚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三间商铺。天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案外人元典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元典公司称,其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诚于2014年5月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商铺,租期为20年,已分三期付清了580多万元的租金,请求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注明案外人的租赁情况及租金支付情况。申请执行人认为出租行为疑点重重,案外人有涉嫌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嫌疑。

  法院审查:

  据案外人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商铺租赁合同书》、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显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黄诚于2014年5月5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案外人以每月25000元承租被执行人黄诚的案涉三间商铺,租期为20年,租金总额为585万元,案外人须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移交租赁物10日内及租赁物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明且将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交付后的365日内分别支付租金20万元、65万元及500万元。被执行人黄诚向案外人出具了三份租金收款收据,时间为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5日,以及2016年1月25日,款项分别为20万元、60万元、500万元。申请执行人怀疑相关证据的真实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随后,案外人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是于2016年1月重新签订的,收款收据于2016年5月补开的,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异议。

  法院认为,案外人分3次一次性支付20年共计585万元租金的支付方式,与常理不符,其中60万元的收款收据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符,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再次,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鉴定后,案外人确认其与被执行人黄诚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的收款收据为事后补签的。由于案外人陈述前后矛盾,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被执行人黄诚未到庭发表意见,法院不确认案涉租赁合同和租赁关系的真实性。

  案外人元典公司是想通过虚假陈述和补造的证据,借用执行异议程序,以达到阻碍执行的目的。案外人的行为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因此对于其申请撤回异议不予准许,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第一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绝不手软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想通过捏造虚假事实和伪造虚假证据来蒙骗法院,以求获得非法利益,导致虚假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其常见于追索劳动报酬、房产、借贷、离婚等纠纷的诉讼案件以及执行异议案件。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第一法院明确表示,针对虚假诉讼增多的情况,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识别和应对,将会根据情节程序,依法通过教育、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坚决予以打击,并进行媒体曝光,以减少或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向法院提供虚假诉讼的线索,支持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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