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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场地期满拒还当事人玩失踪 法院判令交还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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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雷子豪)来宾市女子覃某租赁来宾铁路管理段某公司一块场地,租赁期满后,拒不交还,被诉至柳州市柳铁运输法院,经法院传唤,覃某始终未到庭诉讼。2月24日,法院送达一审判决,覃某将占用场地交还给某公司,并赔偿原告损失每月1500元。

原标题:租场地期满拒还当事人玩失踪 法院判令交还并赔偿

租场地期满拒还 当事人玩起失踪

法院判令交还并赔偿损失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雷子豪)来宾市女子覃某租赁来宾铁路管理段某公司一块场地,租赁期满后,拒不交还,被诉至柳州市柳铁运输法院,经法院传唤,覃某始终未到庭诉讼。2月24日,法院送达一审判决,覃某将占用场地交还给某公司,并赔偿原告损失每月1500元。

2008年1月1日,来宾铁路管理段某公司与覃某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该公司将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合山路一块场地租赁给覃某。租赁期届满后,覃某拒绝交还场地,公司曾向法院起诉,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作出要求覃某归还场地给某公司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签订了《执行和解延长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同意覃某继续租赁原告的上述场地,延租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1500元,租赁期限届满,覃某应无条件交还场地。

然而,2013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覃某仍然拒绝交还场地,亦未交纳租金,截至2013年12月,造成原告租金损失9000元,覃某甚至玩起失踪,拒绝与公司一方商讨归还场地事宜。

2013年12月24日,来宾铁路管理段某公司一纸诉状将覃某告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还所占用原告的场地,并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每月150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至被告交还场地之日止。

今年1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覃某却继续“失踪”,经法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当事人不履行返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合同期限已满,覃某拒绝归还场地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支持了来宾铁路管理段某公司的诉求。

租场地期满拒还当事人玩失踪 法院判令交还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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