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黄晓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套路贷”虽然在近两年里被频繁提起,但实际上并非新兴事物,最初起源于“民间借贷”的高利贷,随着近年来新型技术的辅助和团伙运作,逐渐演变成为隐蔽性极大的“套路贷”群发案件,成为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统称。
为了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今年以来,浙江、安徽等地相继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
在国家层面,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外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黄晓亮调研认为,在前述“套路贷”演化过程中,发展出有别于高利贷、民间借贷的特点,如典型“套路贷”的“虚钱实契”。一般是出借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以小额贷款公司、中介服务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如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签订严格且短暂的借款周期和“逾期还款”条约;要求办理“委托卖房公证”等。
黄晓亮发现,走投无路的受害者卖房、卖身还债的不在少数,更有甚者最后弄得家破人亡,如北京一家三口因“套路贷”在湖南自杀身亡事件。“在危害上严重超过以往民间借贷的程度,已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
2017年9月,上海市相关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套路贷”案件,17名被告人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名,其中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该如何整治“套路贷”呢?
黄晓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可以根据“套路贷”流程特点,于各个环节的关键处“对症下药”。例如,公、检、法机关在侦办、审理相关案件时,不能被民商事纠纷的外观所迷惑,而是需要加强证据的审查力度,在立足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刑法,加大对“套路贷”的刑事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今年6月底,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金融纠纷与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套路贷’的违法与犯罪认定”研讨会。
在研讨会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认为,针对“套路贷”问题没有必要创立新的罪名,用现有刑法上的罪名完全可以解决相关问题,目前的问题是现有罪名能否落到实处来追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何萍说,“套路贷”这一名称对犯罪的定性没有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对其犯罪认定应从构成要件角度出发。例如,关于“套路贷”中诈骗罪的认定,多数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基于被骗,而是受到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软暴力,因此应当区分核心欺诈行为与辅助性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