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9-01-07 02:12 来源:证券时报 证监会 /股权 /股权激励
原标题: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8,3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74%;
2、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向157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469,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原授予数量为231.30万股,利润分配调整后,授予数量为346.95万股)。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离职、调任等原因,有57名不再满足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剩余的100名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解除限售,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该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但尚未解禁的首期4.05万股限制性股票(原授予数量为2.7万股,调整后为4.05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人数为97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8,3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74%。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月9日。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固股份”)于2018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核查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认为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办理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7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在对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出具了意见。
3、2017年11月6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11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7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已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和激励计划安排有关差异情况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宜是在激励计划规定的、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确定和实施,与激励计划安排存在的差异合理且不影响该次授予的合法有效性。
6、2018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以及注销部分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期权或股份登记完成之日为2017年12月29日,截至目前,公司首次股份登记等待期已届满。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后述因离职、调任等原因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和/或解禁外,其他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