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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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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在京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以下简称“两官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官法、检察官法是规范审判权和检察权运行主体,构建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专门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此次是继2001年和2017年两次修改之后,在新时代对“两官法”作出的一次全面修订,也被业内称之为一次“大改”。

“这次修订‘两官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说。

吸收巩固司改成果

“修订‘两官法’是全面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体现,也是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水平,维护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在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高要求的体现。”据王爱立介绍,此次全面修订“两官法”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订“两官法”,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确认和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保证司法公正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重大成果,通过修订‘两官法’,这些成果得以及时巩固。”王爱立说。

其次,修订“两官法”是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适应司法工作新发展的客观需要。“两官法”从1995年制定至今已有20多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任务和所面临的司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都面临新的形势要求。因此,此次修订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队伍来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后,修订“两官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特别是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作出了一系列的修改。各项法律的修改紧密相关、相辅相成。“两官法”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也需要和相关法律的修改保持一致。

王爱立指出,此次“两官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是充分吸收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将其上升为法律,从而巩固改革的成效。

新修订的“两官法”在总则中对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行了非常清晰和明确的规定,把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要求。此外,还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履职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王爱立指出,法官、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这些规定都体现出了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全面建设专业化队伍

为推进高素质队伍建设,新修订的“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出了全面要求。

新修订的“两官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从而体现出对法官、检察官在政治、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要求。

同时,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法官法、检察官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同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

新修订的“两官法”为体现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同时增加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这些规定,都是落实全面推进高素质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目的是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官、检察官队伍。”王爱立说。

明确司法责任制界限

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带动司法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新修订的“两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考核作了规定,增加了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通过遴选方式把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法官和检察官队伍中。

在法官、检察官的职责当中,新修订的“两官法”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就案件所作出的决定负责,从而明确了司法责任制界限。

为充分体现中央司改精神,新修订的“两官法”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并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了专门规定,由其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是否存在办理案件违反职责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责监督,新修订的“两官法”在严格管理方面新增了多项内容,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考核等作出一系列规定,以确保将法官、检察官权力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行使,有效地遏制法官、检察官违法违纪,特别是违反审判职责和检察职责的行为,真正实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两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还规定,法官、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并不是从兼职的角度,而是从管理的角度作出规范。”王爱立指出,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实践性教学和研究工作,发挥实践知识丰富的特长。把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有利于发挥法院、检察院在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素质。

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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