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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平台经济与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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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吴敬琏教授的89岁生日,他是终生学习的典范。任何新的知识和领域都能激发他的研究兴趣,让他积极思考,认真探索,并提出发人深省的问题。值此生日之际,特推送他对平台经济的思考,这是当下最受人关注的新领域之一。我们也祝他生日快乐,身体健康,学术之树长青!

全文共计3884字,阅读需要5-8分钟。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在全球迅速兴起,正在改变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由于中国拥有无比巨大的市场规模,以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和京东)为代表的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传统的线下交易由此转变为现在的线上交易。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转变为交易合同的达成、支付以及执行提供了新的实现形式,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许多原来在线下无法完成的交易变得可行,也使各方面参与者能够共享由此带来的效益。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诸侯经济”尚未完全打破的国家,线上交易的这些优越性,对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是有益的。不仅如此,平台企业还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外部性的优势,并获得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结算等众多信息,占据了客户和数据的优势。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所有市场主体通过一个平台协调、交易时,网络效应最大化,效率也最高(Jullien,2004)。

但是,任何美好的事物往往也有它的阴暗面。信息产业本来就是一个“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因而造成“赢家通吃”的产业。有学者担忧,现有平台企业已经与潜在进入者在市场份额、客户、数据方面存在巨大的“鸿沟”,它们还在凭借这些优势,通过组建实业风险资本(Corporation Venture Capital,CVC),投资新的企业、孵化新的模式。平台经济的这种“赢家通吃”以及投资并购优势,是否会演变为“通吃赢家”并长期维持垄断,就像传统经济中的铁路网、电网等基础设施,一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就可形成长期的垄断,难以被其他公司较低成本地复制或者绕开。

对垄断的这种担忧,是因为垄断乃导致市场失灵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居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势力(market power),将价格提到远高于边际成本,或者提供较低数量的产品以维持价格,导致无谓损失。19世纪末,美国钢铁、铁路等行业迅速发展,一些竞争者之间通过固定价格、串通投标及分配顾客等达成共谋,操纵价格、形成垄断,也曾引起类似的担忧和讨论。其结果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谢尔曼法案》,该法案及之后的一系列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都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不过,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的公共政策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传统上,对垄断的判定往往根据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一些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的标准,但通过法院判例来确立。然而,反垄断的实践发现,单靠市场占有率判断垄断是一种过于简单的做法,并不能有效地达到促进竞争、提高效率、改善社会福利的目标。相反,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施蒂格勒所说,即使某一市场只有一家企业,潜在的进入者也能够构成对垄断企业的竞争威胁,迫使后者努力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务,否则就会面临被潜在竞争者击败的危险。这样,对垄断的判定逐渐地不再依据企业的市场地位,而要看企业是否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压制或损害竞争,法律转向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

对滥用行为的界定,有关法规往往只针对典型的滥用行为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条款,因此对实践中出现的新行为,界定上就面临较大困难。尤其是平台企业,它们与传统的基础设施,如电力、铁路等行业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一些国家反垄断法通常列举剥削性滥用和妨碍性滥用。剥削性滥用是指,企业对部分顾客(供应商)规定不合理的价格,也称价格歧视。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其市场地位,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作为双边或多边市场的平台具有跨边网络外部性,对于平台一边参与者的补贴,可以增加另一边参与者的利益并提升平台的价值。因此,平台在定价时,就可能对价格更敏感的用户实行免费或者提供补贴,同时对价格不太敏感的另一边用户采取收费,甚至高收费的策略。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免费、补贴等定价策略可以迅速击败竞争对手,形成对潜在进入者的壁垒。而在传统企业,对客户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低价策略,就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歧视。

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梯若尔与其同事罗歇合作研究了双边市场的定价问题,他们在2003年发表的经典文章《双边市场中的平台竞争》是对平台经济领域最早的研究之一。梯若尔等人在2006年的研究中又进一步分析了多边市场的价格结构具有非中性的问题。“如果平台向市场一边收取较多费用,相应减少对另一边的收费,从而影响交易量,那么市场是双边的。换言之,价格结构非常重要,而且平台在设计价格结构时必须使它能够吸引市场两边的用户。”因此,传统竞争政策中的价格反映成本、反映社会价值等理念,对平台经济也不一定适用。这不仅是因为有跨边网络外部性的问题,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市场参与者都难以判断定价策略的合理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虽然,平台企业存在“一家独大”的垄断趋势,但我们也看到,平台企业始终受到新技术的竞争和新商业模式的竞争,平台与平台之间,甚至平台内部还存在着激烈的寡头垄断竞争。最为重要的是,平台经济具有多归属性(multi-homing),一个人既是甲电商的用户,也是其他电商的用户,既可以使用甲门户网站,也可以使用乙门户网站,正因为如此,曾经称霸一时的平台,例如雅虎、诺基亚和黑莓,会在短时间里被谷歌、Facebook(脸书)和苹果等竞争者超越,甚至淘汰。今天的优势企业,也可能被迅速成长的“新公司”超越,没人能保证它们当前的市场占有率能够持续多久。因此,重要的是如何保持良好的竞争环境,使现在具有优势的企业只能靠改善服务和创新来保持其市场地位。

除了“赢家通吃”的属性,平台企业还有另一个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属性。平台企业往往是供应方和需求方接入并互动的“基础设施”,是交易设施的提供者,因此具有准公共品属性。梯若尔研究了处于“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或者“瓶颈投入品”领域的企业,他认为,这类企业可以对下游企业“设置准入管制”或者“设置准入权”。这可能是平台企业出于自身商誉考虑,需要维护平台的交易秩序、保证参与者平等参与以及权益保护。平台的这一功能属性,就使平台成为一个“自律监管者”,设置“准入权”就成为一种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如果反垄断当局不能容忍“准入权”管理的排他性行为,那么交易秩序,尤其是服务质量和安全性问题应该如何保障?如果允许这种“准入权”管理,作为基础设施的平台企业就有可能获得“垄断”高收益率,对此公共政策又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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