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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出租村集体财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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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 记者董柳 通讯员刘娅

“我手上有与经济社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上还盖了公章!”“还有社长私章和队委的签字!”“为啥合同还无效?”

出租村集体财产不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记者今天(4月16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的某经济社诉村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2013年12月1日,原告白云区钟落潭镇某村经济社与被告阿贵签订《旧仓库改造承包合同》,将禾塘路仓库出租给阿贵使用,租金为每年12000元,改造投入使用五年后按18000元/年交纳租金;租期为70年。合同加盖了经济社的公章,还盖了时任社长阿通的私章,有队委萧某雄、萧某和、冯某球、萧某周等人的签字。

合同签订后,经济社将案涉仓库交付阿贵管业,阿贵向该社账户支付租金至2017年11月30日。

本以为相安无事可以一直租赁下去,没想到这里面竟然藏有猫腻。

在经济社改选后发现,这份合同签订时所定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不合常规。经了解后社员们发现,阿贵与前任社长阿通等四名村委均具有亲属关系。

原来他们利用熟人关系,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前提下签订了合同。

该社以阿贵严重损害村民的共同利益,以及该合同关于承包期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判令阿贵返还案涉用地并支付承包费用。

法院查明:阿贵承租仓库后既没有使用,也没有对仓库进行改造;仓库为经济社所建,没有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社长阿通与被告阿贵为亲兄弟关系,案涉仓库的出租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法院认为:首先,经济社将仓库出租给阿贵使用,双方签订的《旧仓库改造承包合同》的性质为租赁合同,而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故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

其次,经济社向阿贵出租的仓库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其与阿贵签订的合同无效。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经济社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将仓库直接出租给时任社长的直系亲属,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故案涉《旧仓库改造承包合同》当属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阿贵应将仓库交还村社管业。

最后,关于场地占用费问题。仓库没有取得合法手续,且从根据现场照片显示,该仓库比较破旧,需改造才能使用。而阿贵承租后至今,没有使用该仓库,没有实际获益,故阿贵需支付场地占用费可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1000元/月)。

简单地说,就是在这起租赁合同案中,因仓库没有权属证书,也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处分村集体财产时没有履行法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合同作无效认定。

法院判决:原告钟落潭镇某经济社与被告阿贵签订的《旧仓库改造承包合同》无效,阿贵将仓库交还该村社管业,并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场地占用费。

判决后,阿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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