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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在欧洲的起源与发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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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银行保险欧洲起源

  (一)、政策法规环境

  银行保险的产生、发展及其采用的模式都离不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放松使得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成为可能。大多数欧洲国家先是默许银行、保险和证券业混业经营,之后又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如英国就于1986年实行"大爆炸"的财经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允许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到目前为止,欧洲国家当中的德国、英国、法国、比利时、丹麦、意大利、荷兰和奥地利都允许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100%控股,只有挪威、瑞典、瑞士等少数国家还在这方面有所限制。欧洲的银行保险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1990年以来获得了巨大发展,这与其宽松的政策法规环境是分不开的(见附表一、二)。并且,欧盟的建立促使欧洲各国的法规趋同,欧元的出现也促进了欧洲内部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跨国银行保险活动日益频繁,规模不断增大。

  除了允许金融混业经营的政策以外,税收优惠政策在银行保险的发展史上也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产品,尤其是具有投资性质的寿险和养老金产品的保费缴纳和保险金给付在很多国家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待遇,因此倍受广大消费者青睐。据资料显示,法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等国都对保费缴纳实行减税政策;大多数欧洲国家对符合规定的寿险保单下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免缴收入税;对于生存给付中的现金价值部分一般也不予征税;保单红利不作为现金收入计税。而银行也正是看到了保险产品在税收上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积极的市场效应,才开始涉足保险领域。以银行保险发展最早、规模也最大的法国为例,在1981到1988年间,一种被称作"资本化契约"的生死两全寿险产品就由于其特有的税收优惠而大受欢迎,一度占到整个法国寿险市场60%的份额;而这一时期也正是法国的银行保险形成与迅速成长的时期,可以说,税收优惠带动了保险业的蓬勃发展,间接促使了银行保险的产生。 

  (二)、经济金融环境

  对于银行而言,由于社会对传统银行产品的需求下降,供给增加,导致商业银行的业务量急剧降低,利润大大缩水;因此,涉足保险领域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对利润的追求。从需求方面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对欧洲国家的社会养老金计划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迫使各国政府采取政策鼓励保险业的发展,客观上促进了寿险行业的迅速发展;同时由于经济的持续繁荣以及人们对更高生活水平的期望,社会的储蓄倾向逐渐从银行存款转移到收益更高的寿险产品上。此外,这一时期资产证券化的趋势得到了迅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的公司客户融、投资的重点逐步从商业银行转向了证券市场。从供给方面看:西欧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得银行之间的竞争由一国内部走向整个区域,供给主体增加、竞争加剧,迫使银行不得不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寻找其他利润增长点。而在总资产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提高资产回报率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增加手续费收入,因此,商业银行纷纷充当起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为其代理销售当时炙手可热的寿险产品来获取额外的手续费收入,这就是欧洲银行保险最初的形态。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尽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寿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竞争变得激烈,一方面价格战使寿险公司的利润缩水,另一方面,由于相对数量减少而处于垄断地位的代理人开始提高代理手续费,传统的销售模式逐渐暴露出弊端。除此以外,代理人往往倾向于向高端客户销售巨额保单,这样只需要很少的销售量就可以达到极高的代理费*,但却忽略了大量中等收入的消费者。很多保险人企图通过其他方式来占领中等阶层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如direct mail(直邮营销),但都没有取得较好效果。而一个社会的中产阶级却往往都是各大银行的忠实客户,因此保险公司企图利用银行的品牌优势和分布广泛的销售网络来打入中等收入市场。同时,由于银行在销售程序以及信息管理等方面具有更加成熟和完善的基础技术,分销成本降低,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具有了价格优势。

  上述政策法规与经济金融环境与我国的现状极其类似:首先,我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银行、保险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早在00年金融监管机关已达成共识,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上相互合作,进行业务创新。央行研究局副局长潘健硕还具体指出可从六个方面推动银保合作:(1)银行代理保险业务;(2)银行、保险网络资源共享;(3)保险公司选择使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信息库、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银行担任保险公司的财产顾问,为其提供基金托管服务;(4)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提供保险服务;(5)以保单作为银行贷款的有效质押;(6)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金融债权,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资金融通活动。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发展所持的肯定、支持的积极态度。其次,入世后内资银行与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的空前激烈与欧洲80年代的情形并无二致,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的道路,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市场竞争的合作机制是双方强强联合的动因。我国银保合作通过代理保险产品、代支保险金、资金网络结算、电子商务和银行卡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并已初具规模。可以说,无论从宏观环境上看还是从银行、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上看,我国已具备银行保险成长的丰厚土壤,银保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

  三、欧洲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

  欧洲是银行保险的发源地,也是迄今为止银行保险最发达的地区。1998年,在美国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银行不到全美银行的20%,但这一比例在西欧已占到70%到90%,几乎100%的法国银行开始销售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的寿险保费收入占当年新单保费收入的比例,美国是30%,法国是70%,其他欧洲国家从20%到60%不等。但是,尽管欧洲的银行保险在寿险产品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在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上却似乎没有市场。在西班牙、比利时、德国和法国,通过银行保险实现的寿险保费收入超过总保费收入的一半,但轮到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这一比例在西班牙只占6%,比利时5%,法国和意大利4%。这是因为由于财险自身的特性,保险公司往往比较注重财险的批发而非零售业务,银行的网点优势因此而得不到充分发挥。

  下面就让我们来比较一下银行保险在欧洲几个国家当中的发展情况:

  (一)、法国

  法国堪称世界上银行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其银行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模式是银行通过新建一家保险公司进入保险领域。迄今为止,几乎所有法国银行旗下都有寿险公司。法国的银行保险之所以取得成功,得益于以下几个因素:1、保险业的内在缺陷。法国的保险业以强制保险为主,并不发达。直到80年代,总代理人在保险产品的销售上是完全垄断的,代理人的分散和水平低下成为了制约保险业继续向前发展的瓶颈。这种环境极大地便利了银行进入保险业。2、保险产品设计简单,保单标准化,便于银行业务员了解并轻松向客户推销;银行与保险公司信息共享。3、法国政府为银行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国家在银行和保险公司中往往占有很大的股份;并且,由于政府在提供福利方面角色的弱化、民众财富的增加及赋税改革等因素,使得寿险需求量急剧增加。4、银行利用其巨大的分销网络和先进的电子技术,大规模、高效率地销售较为简单的保险产品,以降低成本,从而让利于顾客,使公司获得规模经济;这也是银行保险在各国成功的共性因素之一。

  (二)、英国

  英国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保险业的兴旺发达,作为保险的发祥地,英国已拥有成熟规范的保险市场,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强,保险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是通过经纪人销售;因此,银行保险在英国并没有占据很大的市场,其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形式以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合作为主,约在十年前。在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初期,银行保险的市场占比急剧上升,快速达到峰顶后又高速下滑,回落的原因在于没有长期经营目标,缺乏专业技能及中长期产品。第二阶段,银行出资收购寿险公司,从而获得其品牌效应以及新险种开发的技术优势。第三阶段的突出现象是保险公司纷纷设立自己的银行,其中最为成功的当属标准人寿银行(Standard Life Bank)。英国的银行保险不够普及的原因除了上述经纪人因素,还有以下几点:1、由于历史积淀的原因,英国的寿险与年金市场过于复杂;2、寿险产品多为设计复杂的保障性产品,不易进行柜台销售;3、政府对保险产品营销渠道的限制严格;4、赋税不利。

  (三)、德国

  德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较为保守,且保险监管相当严格,所有保险产品在推向市场前必须先得到相关机构的批准,极不利于保险产品及营销方式的创新;因此,在过去十年中银行保险虽然得以建立与发展,但仅仅停留在协议合作的层次上,甚至银行充当保险代理人的角色也并不成功,消费者仍然习惯从银行处购买银行产品,从代理人处购买保险产品。

  (四)、其他一些国家

  从1990年开始,意大利的银行有权设立保险公司。在此之前,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接触与交流已相当普遍。法制的宽松大力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尤其在寿险与年金业务上。1996年,通过银行保险实现的保费收入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5%。西班牙的银行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惊人, 原因在于许多保险公司原本就为银行所有或与银行同属一个集团,一旦交涉开始就会很快达成合作协议。与法国类似,葡萄牙的保险业并不是很发达,从而为银行涉足保险市场创造了空间,银行或者自办保险公司,或者收购已有的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发展迅速。

  附:表一 欧洲各国关于银行与寿险公司相互设置的规定

  

国家

寿险公司成立银行

最大股份(%)

银行建立寿险公司

最大股份(%)

比利时

可以

100

可以

100

德国

可以

100

可以

100

丹麦

可以

100

可以

100

芬兰

可以

20

可以

10

法国

可以

100

可以

100

英国

可以

100

可以

100

意大利

可以

100

可以

100

荷兰

可以

100

可以

100

挪威

不可以

0

不可以

0

奥地利

可以

100

可以

100

瑞典

不可以

0

不可以

0

瑞士

不可以

10

可以

100

  

  表二 部分欧洲国家对银行涉足保险业的管理规定

  

国家

银行对保险业投资

银行成立保险公司

银行销售保险产品

银行开发保险产品

西班牙

允许

允许

限制

禁止

法国

不限制,一些活动通过子公司进行

限制

允许

禁止

意大利

对单一保险公司的投资不超过自有资产的10%,总投资不超过20%

允许

允许

禁止

德国

不限制,一些活动通过子公司进行

允许

允许

禁止

荷兰

不限制,一些活动通过子公司进行

限制

允许

禁止

英国

不限制

允许

允许

禁止

瑞士

允许有所有权,但限制共同营销

允许

允许

禁止,但不包括国家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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