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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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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定向或不定向)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1

假冒专利行为和假冒专利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立即停止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产品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立即停止发放该材料,销毁尚未发出的材料,并消除影响;(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伪造或者变造行为,销毁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并消除影响;(五)责令假冒专利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假冒专利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六)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假冒专利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4、《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调查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专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登记保存的物品。

霍邱县知识产权局

对生产、销售等活动中的专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定向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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