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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山区公开审理首个拒绝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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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成都11月16日电 11月15日,四川省眉山市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区首个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案。

据公诉机关介绍,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余某雇用的驾驶员张某,驾驶一辆川Z牌照的重型货车,在行驶至山区公义镇马林村路段时,撞上了限高杆,发生了导致限高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此,彭山区交警大队经勘察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某负全部责任。

据调查,该车实际车主系余某,车辆挂靠在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发后,经保险公司核定,限高杆的维修费用为27378元。保险公司依据维修费发票及腾威物流有限公司的理赔申请资料,于2015年9月11日将保险理赔款通过转账支付给了该车辆所挂靠的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4日将该款转账支付给了余某。

但余某收到该款项后,并未将该款项支付给限高杆的管理方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彭山管委会(简称管委会)。故彭山区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判决余某向管委会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7378元,张某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2017年7月18生效

由于余某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故该案于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格员查询到了余某电话,并多次联系余某均被拒绝接听;短信通知其到法院处理执行事宜,也拒绝到庭。

经法院调查,余某于2017年12月已领取拆迁补偿款27000余元。因余某涉嫌有能力但拒绝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彭山区人民法院隧将此案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

在当日的庭审中,经公诉机关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举证质证。余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拒执罪也无异议,但因余某还涉及非法采矿罪,并有6名同案人正在另案起诉过程中,故该案将择日宣判。

“对余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案子进行公开审理,是在一定时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是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者的具体行动。”彭山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任何被告人,将采取坚决的逗硬措施,决不手软。(郭洪兴 刘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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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罗昱、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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