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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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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办 理 指 南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北京市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3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按要求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或市政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体验收。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咨询服务渠道:

  1、业务咨询窗口及服务电话:89150700

  2、系统平台技术咨询电话:55597717

  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参加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

  网上对口上报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上,分别按共享信息和专项验收信息上报相关资料。

  共享信息是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都能阅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共享信息板块上报过的信息,在各主管部门专设板块内就不再重复上报。

  专项验收信息是建设单位勾选验收事项后,按照专项验收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把相关资料上传到系统专设的板块内即可。

  网上上报共享信息资料:

  1、工程立项文件

  2、土地使用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

  网上上报专项验收资料:

  一、规划验收:

  1、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2、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3、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包括: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各一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二、城建档案验收:

  1、竣工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三、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3、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

  四、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1、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

  2、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

  3、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有京建法[2019]2号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情形,按照该文件执行)。

  五、消防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竣工图纸;

  2、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出厂合格证;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六、人防验收:

  1、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涉及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应提供“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七、特种设备验收: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八、给水验收:

  1、自来水工程竣工报告[交底记录、隐蔽检查记录(口径300以下不需要)、焊缝综合质量检查(无焊缝不需要)、给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长度小于30米工程不需要)、供水管线固定资产产权移交协议书];

  2、自来水工程竣工图[(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图、管件结合图、测量成果图、设计变更或洽商(无变更不需要)]。

  九、排水验收:

  1、排水工程竣工报告(必填设计审核意见书编号);

  2、排水工程竣工图(包含接入市政干井要注明检查井号及座标、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图)(盖竣工图章)。

  十、电力验收:

  1、电力工程竣工图(土建、电气一次、电气二次);

  2、电力工程竣工报告(土建电气主要工作量,设备试验报告,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十一、燃气验收:

  1、燃气工程竣工图(管线测量图);

  2、燃气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洽商记录或设计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燃气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验收单、阴极保护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完整性检测报告、焊缝射线探伤无损检测报告、用户明细表)。

  十二、热力验收:

  1、热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C8-1),采暖热计量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网上选择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专项验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中“验收事项”栏选择相应的验收事项,然后点击确认。

  网上点击提交预览:建设单位选择验收事项并上传相应资料,然后可点击“提交预览”,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和市政服务企业会进行主动服务和监管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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