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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泳苹、许真玮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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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3106号

广州黑丝令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泳苹、许真玮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31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聂泳苹、许真玮与你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670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聂泳苹、许真玮支付款项4000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5900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2982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聂泳苹、许真玮申请执行你单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泳苹、许真玮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泳苹、许真玮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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