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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优化私募基金治理 激发创新投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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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私募基金治理 激发创新投资活力——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9年中国母基金峰会暨首届鹭江创投

  金融界基金9月25日讯 2019年中国母基金峰会暨首届鹭江创投论坛今日在厦门举办,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与会发言时表示,自私募登记备案5年来,股权创投基金快速发展,成为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为创新资本形成提供了强有力支撑。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在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4家,在备案基金77722只,管理资产规模达13.33万亿元。>

  据洪磊介绍,形成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的共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表面上看,登记备案是协会审核规则与市场机构行为之间的博弈过程,实质上是行业治理规律与市场发展规律之间的契合与互动。只有从这个角度,才能真正全面准确地认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与发展中的成就和不足。

  以下为洪磊(会长)发言实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九月的厦门,海阔天空,景色怡人。2019年中国母基金峰会暨首届鹭江创投论坛隆重召开,汇聚政、学、产、投重量级嘉宾,共同探讨新经济与创新创投发展方向,我谨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厦门是中国改革开放排头兵,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改革发展成果重要论述的孕育地和实践地,营商环境竞争力、生态文明指数全国领先,产业特色突出,投资环境优越。截至2019年7月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厦门市私募基金管理人367家,管理资产规模758亿元;其中股权创投类基金管理人233家,管理资产规模647亿元,境内未上市股权项目在投规模394亿元。全国私募基金投资于厦门的项目企业数量达到910家,在投本金437亿元,股权创投资金呈净流入态势,体现了厦门的投资吸引力。从资金来源看,厦门有独特优势。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厦门私募基金来源结构中,来自居民部门的资金占比达到19.77%,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16个百分点;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占比达到12.07%,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07个百分点;居民和政府资金富裕度、对私募基金的支持度更高。从投向看,厦门私募基金投向上市和未上市股权的资产占比达到57.9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29个百分点;投向未上市股权的资产占比达到48.4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4.05个百分点;厦门股权投资活动更加活跃,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更大比例的权益资本。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厦门将进一步提升吸引人才、吸引科技的市场环境,激发新经济、新产业活力,更充分地发挥股权投资对创新发展的支持作用,助推厦门高质量发展。

  借此机会,我想谈一谈对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与发展的理解,供大家批评指正。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民建中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多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发展,对促进创新创业起到重要作用。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创投企业纳入备案制管理,对引导规范创投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6月,新《基金法》实施,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统一规范,并明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由行业协会实施登记备案和行业自律同期,中央编办对中国证监会监管职责进行调整,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履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2014年2月,中编办再次确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中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监管。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奠定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法治化基础。应当说,自2013年6月起,我国私募基金真正迎来法治时代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治理指明了总目标和总方向《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经济改革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要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决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在《基金法》授权、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行业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探索步伐。

  从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响应商事改革和“双创”要求,严格限制行政审批事项,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实行“全口径”登记备案。这一时期平均每月有2016家机构申请登记,2294只产品申请备案。2016年2月之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迈入系统化制度建构期。全国人大官网发布的《基金法》释义第十条明确指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性质不同,一个属于行政行为,一个属于自律行为,其共同目标是确保国家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行为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包括自律组织的章程、业务规则、行业纪律等。协会认为,私募基金行业现代化治理必须以信义义务为核心,强化主动自律、行为自律、过程自律,推动市场化信用博弈和信用约束,积极发挥业务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具体引导和矫正作用,与行政监管、司法惩戒共同构筑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行业治理体系,最终实现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目标。行业自律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通过自我约束和最佳实践避免触碰法律和行政监管底线,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为此,协会在机构登记中引入了法律意见书制度,推动律师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形成专业合规制衡;通过合同指引将管理人忠实义务转化为合同明示的契约责任,强化民事法律保障;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忠实义务转化为投资人持续知情权,强化委托人监督制约;通过内部控制指引将忠实义务转化为管理人内部治理规则,强化管理人合规能力保障;通过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将注意义务转化为最佳行为和具体流程规范,强化投资者适当性和卖者尽责要求。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机构登记、产品备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要求,建立异常报送公示、失联公示、投诉调解、自律检查执纪、信用信息报告等过程信用机制建设,初步形成了信用公示与社会监督、信用约束与自律处分、信用竞争与自主发展良性循环。这一时期,平均每月有572家机构申请登记,2523只产品申请备案。以私募基金之名行民间融资之实、屯壳倒壳赌博之风以及经营范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的登记申请被抑制,申请机构数量明显下降,但产品备案维持快速增长态势,机构持续展业率稳定在80%以上,行业生态得到净化,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发生大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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