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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何时休?案件多发危害安全 法律制度亟须加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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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有一个描述,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这导致在实践中会经常使人误以为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义务是由受害人承担,这会出现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有关机关就不再管了,不再涉及刑事问题,不利于受害人保护。

  同样,物业在管理层面上的缺失也是导致案件多发的一个原因。物业对高空坠物需要做到宣传和管理同步进行,通过张贴标语等来帮助居民树立意识,通过加强管理,如制定规章制度、加装护栏等措施来更有效防止高空坠物发生。

  “高空坠物的规制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居民等多个主体,监管、治理、维护等方面的权责划分模糊,日常管理工作难以切实推进。”李志刚说。

  多措并举共治理

  那应该如何治理高空坠物,给居民一片安全的天空?这是居住在城市的每一居民所关心的。

  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此次侵权责任编草案纳入了多项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针对“高空抛物伤人”“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张新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编三审稿中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凝聚了许多共识:其一,要对“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做出明确的区分,这两项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二,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公安部门调查、侦查的责任;其三,物业要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把需要担负的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切实承担起来。

  这些共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过程中也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讨论与丰富。

  “规则的建立有个过程,这次修改相关条款也并不是尽善尽美,但总体要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去修改。”张新宝说。

  不仅是要在民事责任上有明确认定,相关案件的刑事责任也要明确。为此,法律专家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

  除了法律要完善之外,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设也亟需加强。

  对于物业的责任,李志刚建议,明确物业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通过强化社区公约、成立风险基金、加强社区内的监控规范和安保规范、设立社区信用机制、完善物业管理实施条例等方面加强物业监管的立法统一,如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高空坠物损害,受害人可以对其追究责任。

  此外,发挥社会保险作用也是治理高空坠物的方式之一。“将高空坠物致害引入社会保障或保险救济制度中,分散风险,如建立高空坠物救助基金,增加商业保险责任等。”李志刚说。

  如今,技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对高空坠物的治理。李志刚建议,可以引入智能化技术防范方法,如高空掷物数字监测、AI安防等智联系统,利用其坠物风险预警提示、实时全面监控、事故溯源等功能,为高空坠物监管、巡查、布防、维护等提供辅助。

  同样,楼宇建筑设计也要将防止高空坠物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比如将道路置于建筑外墙界面内、底层建筑外墙设置挑檐、道路边缘与建筑外墙间设置绿化隔离带等。高层楼宇住宅设计要满足储物、晾晒等实际居住需求,阳台边缘防护措施、养花架、空调预制板、雨棚、挑檐、防护网等建筑构件的细节设计与品质控制也要考虑在内。

  群众参与也是必不可少,李志刚表示,要培育“自下而上”的基层自治力量,鼓励居民、物业、业委会群防群治,深入参与高空坠物的监督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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