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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所遭监管谈话 3个月内审计违规两遭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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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华会计所遭监管谈话 3个月内审计违规两遭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在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亿丰”,831666)2016年年报审计" target="_blank">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17〕第003593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在对预付账款函证执行替代测试过程中,未发现银行回单中的收款方信息与ST亿丰记录不一致,未能发现账面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就ST亿丰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情况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不完整,ST亿丰提供的相关明细表内容为空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对该异常情况进行关注,在底稿中也未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对ST亿丰是否存在诉讼执行独立查询等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十二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的规定。

  江苏监管局认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7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2名注册会计师曾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因其在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电子”,002121.SZ)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执业中存在4宗违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亿丰”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17〕第003593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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