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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须受中国财政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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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4月11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11日公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监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进行年度报备。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首次报备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报备时,应当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表。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办法》规定报备的,或者在报备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按程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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