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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学习及应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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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纲和教材修订说明

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考试大纲及教材相较于2018年考试大纲及教材,在体例结构和内容上均根据涉税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及考生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合理调整与增删。2019年度本科目大纲及教材内容涉及2019年3月31日前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考试大纲及教材体例由原来的四编调整为三编。将原大纲及教材第四编“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三章内容分别整合至相对应的实体法编中,即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作为第六章移入“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中,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为第十七章移入“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中,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为第十九章移入“第三编刑事监察法律制度”中。整合后,原第四编不复存在,三部程序法的内容根据与涉税服务工作的关联度进行了相应删减。此番整合使程序法与其对应的实体法统一成编,方便考生学习与掌握。

在体例结构调整的同时,还根据当下我国立法情况和涉税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对各编内容进行了更新和适度增删,以期更紧密地贴合涉税服务工作。

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大纲、教材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一)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

自原第四编移入“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章。本编依次由“行政法基本内容”“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六章组成。大纲与教材各部分具体内容未有大的改动。

(二)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

本编新增“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三章内容;将原“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一章拆分为两章;自原第四编移入“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章。本编共计十一章,依次为“民法基本内容”“物权法律制度”“债权法律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除新增的三章内容外,对原大纲、教材各章节具体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增删,以期科学、合理,更加贴合涉税服务工作。

(三)第三编刑事监察法律制度

本编新增“监察法律制度”一章内容;自原第四编移入“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章。本编依次由“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监察法律制度”三章组成。除新增的一章内容外,对原大纲、教材各章节具体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和增删,如在刑法部分增加了“贿赂犯罪”;在刑事诉讼法部分增加了“刑事审判程序”“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同时删除了“证据”“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具体内容的增删突出与涉税服务工作的相关性。

二、大纲和教材新增内容简介

2019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大纲、教材在“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部分新增了“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第三编刑事监察法律制度”部分新增了“监察法律制度”。

《婚姻法》全文分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婚姻法》旨在调整和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基于婚姻而产生配偶和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包括血亲和姻亲。配偶之间及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婚姻法》予以调整。民法依其调整对象而分为身份法和财产法两部分。《婚姻法》属于民法中身份法范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权、亲权、亲属权除受《婚姻法》调整外,还受《民法总则》关于人身权相关规定及《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和保护。

《继承法》全文分5章,包括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37条。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继承法》旨在调整和规范遗产继承关系。遗产继承的方式有两种,即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而继承遗产,谓之遗嘱继承。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体现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而继承遗产,谓之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于近亲属之间,法定继承顺序有二: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由身份法和财产法两部分构成的民法中,《继承法》属于财产法范畴,但继承权的取得以存在近亲属身份为前提。在某些域外国家,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须缴纳遗产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

《电子商务法》全文分7章,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89条。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是为适应电子商务伴随互联网高度发展的需要而制定,旨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电子商务立法涉及的面很广,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即“商户”或“卖家”,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除适用《电子商务法》外,还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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