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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共政策评估,消除性别制度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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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新办就《平等发展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有关人士介绍,截至2018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男女平等价值理念具体落实到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男女平等的法治保障更加健全。


说起男女平等,首先就得触及性别歧视的问题,男女平等是在不断地与性别歧视作斗争中实现的。一方面,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学的历史范畴,它的存在有其历史文化原因。随着物质文明的提高及社会的持续进步,性别歧视的历史堡垒会受到时代进步的极大冲击,但它依然是一种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性别歧视也是一个公共政策的价值问题,法规政策中的性别歧视,往往会固化为制度性歧视,对社会进步起到阻碍作用,其破坏力比历史范畴的社会歧视还要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歧视,就得从评估、矫正公共政策中的歧视性条款做起。一个国家男女平等水平如何,与法规政策的人权保障密切相关。


中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农耕社会,基于刀耕火种、男耕女织社会形态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劳动性别分工,演变为歧视妇女社会地位的理由,裹脚、不上桌等封建礼教,长期压制妇女。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现代化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的进步,男女平等的意识越来越普及。但历史总有其顽固性。男女平等并不是坐等物质文明发达就能实现,它需要公共政策的拉动。确保公共政策的正确拉动,是实现男女平等事业的基础。我国宪法明确了平等权,男女平等就是这一宪法权利的具体表述之一,是法律平等权中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社会工作的重点方向。妇联组织在推进这一公共政策议程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由妇联组织领衔并推进法规政策性别歧视评估工作,是相当适宜的公共政策安排。


评估工作的主体问题解决后,评估对象的界定是另一个核心问题。一般而言,大量制度性歧视,往往出现在基层政府的红头文件、编制、福利政策、招工招聘政策等之中,也大量出现在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规章中,如招聘中招男不招女,待遇上没有同工同酬,领导岗位设置上父权主义横行等。如果评估工作只止于对法规政策的事后评述,只是形成一个修法建议,那么随着立法周期及上位法一致等立法技术问题的出现,这类“只唯上”的评估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除此之外,评估工作中还要遵循保护弱者、照顾女性生理特殊性的原则。不顾历史条件及女性生理特殊性,机械地要求男女平等,是虚假的男女平等,将形成逆向性别歧视。是否切实保护女性、保护弱者、尊重妇女权利,是判断评估监督工作是否落地的重要标志。


本文标题:强化公共政策评估,消除性别制度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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