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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执行林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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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4064号

林森

本院立案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40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387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587591.94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28276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5307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立案执行林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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