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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农商行“百万转款”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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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汝州农商行“百万转款”案调查

河南汝州农商行“百万转款”案调查

河南平顶山汝州市一企业存在银行的120万元,被银行员工私自转出。之后,这名员工潜逃至今。受害方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银行无过错。

两年多来,杜涛一直寻找答案,他们在银行的存款“丢失”后,到底该由谁负责?

杜涛是河南平顶山汝州市平安牧业有限公司(简称平安牧业)法人代表,2016年时,公司存在汝州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汝州农商行)的120万元,被该行员工杨现国偷偷转出。此后,虽然有多个官方信源能证实这一情况,但无人愿意担责。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杨现国同时为平安牧业合伙人之一,之所以能将款项转走,主要是拿了一张没有公司签章的“白条”。

无奈之下,杜涛将银行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以败诉告终。今年3月6日,平安牧业以邮寄方式,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平顶山中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目前未得到回复。

120万元在银行“丢失”

此事最早从2016年开始,当年12月23日,平安牧业与汝州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金融扶贫专项贷款180万元,期限12个月,年贷款利率为5.625‰。4天后的12月27日,这笔钱全额进入平安牧业账户。

2017年1月4日,平安牧业需70万元支付购羊尾款,公司另一合伙人史敏到汝州农商行转款时,银行业务员告知她“账户内钱不够了”。

史敏马上调出流水单后发现,在2016年12月29日贷款到账第三天,竟被人转走120万元。转走这笔钱的,系该行员工杨现国,负责汝州农商行小屯支行的信贷业务。

让史敏惊讶的是,她从官方资料里发现,杨现国转走120万元的行为,汝州农商行只有收取其200元手续费的票据,并没有符合规定的转账凭证和电(信)汇凭证。

据史敏介绍,她对杨现国并不陌生。因为在2013年1月,杜涛、史敏、杨现国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平安牧业,杜持股50%,史、杨分别持股25%。杜涛说,上述贷款并非由杨现国运作而成。

在平安牧业,杨现国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饲料采买等工作,但公司财务章和杜涛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史敏保管,大笔支出需其开具支票。

在汝州农商行发现款项出问题后,2017年1月5日,史敏找到杨现国,询问他是否转走了钱。杨现国承认是自己所为,可表示其转款行为不违反规定。与此同时,杜涛拿着相关证件,到汝州农商行要求查看转款手续,银行则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

同年1月5日,平安牧业以杨现国涉嫌职务侵占,到汝州市公安局报案,警方马上展开调查;1月6日,杨现国被警方拘留,不久后取保候审;3月份左右,杨现国意外潜逃。

据汝州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平安汝州”信源显示,2017年6月1日,警方以职务侵占罪对杨现国进行网上追逃。去年底时,平安牧业又向警方递交申请,希望将罪名修订为票据诈骗。

“白条转款”之争

尽管平安牧业觉得此事已经明了,可汝州农商行坚称自己没问题。

2017年3月7日,平安牧业将汝州农商行起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简称汝州法院),理由是该行工作人员违反存取款操作流程,存在重大失误,请求法院判决汝州农商行返还120万元存款,以及部分经济损失。

根据权威信源,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汝州农商行提供的主要转款凭证有两张。一张是转款电(信)汇凭证,相关信息均为手写且没盖章;另一张为汝州农商行收取200元转款手续费的打印票据,在备注里手写了收款人、账号、金额等信息,且两次加盖平安牧业财务专用章,以及杜涛的印章等,杨现国在上面也有签名。

对于手续费票据上出现的印章问题,史敏表示不知情。她回忆道,自己曾在2016年12月29日外出开会,杨现国这天曾到其办公室,谎称得到史敏的同意,要求其他工作人员为几张票据盖章。“有可能是那时偷盖的。”史敏说。

需要指出,作为该案关键证据,这两张票据真实性、合规性成为焦点。

汝州农商行表示,他们是核对了平安牧业的法定代表人预留印鉴后,由法定代表人盖章后才进行的转款,不存在任何过错。

平安牧业则认为,汝州农商行提供的电(信)汇凭证上,没有平安牧业签章,相当于一张“白条”,严重违反操作流程。另外,案中转款手续收费票据没有转款功能,转账信息都是手写注明,同样不合规。

因汝州农商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方凭证,为了验证,2017年5月22日,杜涛特意到汝州农商行又办理了一次转款,他看到的电(信)汇凭证一式三份,分别是汇款依据、借方凭证和回单。

杜涛经比对发现,后来的凭证上汇款人一栏有平安牧业财务章和他的印章,但案中凭证并没有。另一个疑点是,杜涛后来拿到的转款票据上没手写内容,银行也未要求其加盖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多位在该行办理过转款的客户表示,他们拿到的转款凭证形式与杜涛后来办理的一致。

一位负责此类业务的银行业务员告诉记者,电(信)汇凭证与转款手续收费票据的开具存在先后顺序,只有凭证合规填写盖好签章后,在转款办理过程中产生收费票据,“也就是说,此案中电(信)汇凭证没有签章,理论上不应产生收费票据。”

针对票据合规性等核心问题,记者多次尝试和汝州农商行联系采访,截至发稿,对方一直没有回应。

不过,汝州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并没采信这两张证据。法院认为,汝州农商行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严格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存款安全。

由于汝州农商行存在明显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平安牧业账户内款项被转走有直接因果关系,汝州法院判决汝州农商行应返还平安牧业120万元存款,并且按照年贷款利率5.625‰赔偿其损失。

法院:票据不规范但银行无责

一审判决后,汝州农商行不服,向平顶山中院提起上诉。杜涛没想到,波折才刚开始。

最早,平顶山中院认为,杨现国转走平安牧业120万元的问题应进一步查证,便将此案发回重审。

汝州法院审理后仍然坚持,银行在人员管理、业务操作方面存在过错,判决汝州农商行返还平安牧业120万元款项并按约定进行赔偿。

汝州农商行继续不服,再次向平顶山中院提起上诉。而这次判决,平安牧业败诉了。原因是,一审法院未认可的主要证据,平顶山中院认可了。

平顶山中院称,电(信)汇凭证上没有汇款人平安牧业的签章,确实不规范,但是转款手续收费票据上注有收款人、收款金额等信息,并且有相关签章。

“从形式上看,汝州农商行将平安牧业账户内120万元汇入另一账户,是平安牧业的意思表示和授权行为。”平顶山中院判决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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