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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遵循逻辑才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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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遵循逻辑才有公信力

姚树举

  法律文书是司法公信的重要载体。作为司法办案人员逻辑思考的产物,法律文书必须遵循逻辑基本规律。只有遵循逻辑基本规律,才能使法律文书逻辑清晰、表达准确、语言规范,发挥法律文书的说服功能,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存在违背逻辑基本规律的现象,造成混淆概念、自相矛盾、含糊其词、循环论证等逻辑谬误,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在不同程度上削弱法律文书公信力。为了促进法律文书规范化,进一步增强法律文书公信力,法律文书应当遵循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等逻辑基本规律。

  第一,遵循同一律,保证法律文书所用概念、判断具有同一性,实现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概念、命题与其自身具有同一性。违背同一律会导致法律文书表述混乱、语义模糊,损害法律文书公信力。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确定性,法律文书应当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一方面,法律文书所用概念必须保持自身同一性,确保每一概念都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得混淆概念或者偷换概念。譬如,被告人犯罪前曾在单位荣立一等功,如果适用刑法第68条,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改变“立功”的内涵和外延,犯了偷换概念或者混淆概念的逻辑谬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因此,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必须准确使用概念,不得扩大、缩小或者混同所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注意区分使用相近概念,避免使用同一语词表述不同概念,避免使用不同语词表述同一概念。另一方面,法律文书所用命题、判断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性。例如,审理集资诈骗案件,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紧密围绕控辩双方这一争议焦点分析论证,不能转移论题或者偷换论题。

  第二,遵循不矛盾律,确保法律文书表述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不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为矛盾关系或者反对关系的概念、命题不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不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逻辑思维的前后一致性,避免自相矛盾。法律文书如果自相矛盾,其说服力、可接受性和公信力势必受到严重削弱。譬如,有的鉴定意见书一方面认为被鉴定人属于中度智力,同时又称“目前无法对其真实的智力水平作出科学的评估”,却得出“目前其智力损害未达到中度智力损害程度”的鉴定结论。为了避免法律文书自相矛盾,提高其公信力,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应当遵循不矛盾律,保证法律文书各部分具有一致性,而且要确保各部分之间不能自相矛盾。以裁判文书为例,既要保证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等部分自身的一致性,还要确保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之间不得自相矛盾。

  第三,遵循排中律,保证和提高法律文书的明确性,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词。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逻辑思维中两种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须肯定其一。排中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想表达的明确性。违背排中律的典型谬误是模棱两可,亦即同时否定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貌似有所断定,实则在两种思想之间游移不定。明确性是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违背排中律,就会导致法律文书缺乏明确性,直接制约其公信力的实现。为了保证和提高法律文书的明确性,法律文书应当遵循排中律。对于两种相互矛盾的意见、诉求,比如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申诉人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明确肯定其一,不能既否定两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不起诉决定,又否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申诉理由。

  第四,遵循充足理由律,阐述意见应当给出充分、真实、相关理由,增强法律文书的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在论证中论题成立必须具有充足理由,确保理由真实并能依据理由逻辑地推出结论。首先,法律文书阐述意见、结论时应当具有充分理由,否则,如果有论无据,只讲意见不说理由,就违背充足理由律,势必弱化说理效果,损害法律文书公信力。以洗钱刑事案件为例,刑事裁判文书在认定被告人是“明知”时,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论证,不能只讲认定结论而不阐释理由,也要避免陷入“因为‘明知’,所以‘明知’”式的“循环论证”。再如,对于以“犯罪情节轻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阐述犯罪情节为何轻微、主要事实为何不清、关键证据为何不足。其次,法律文书应当保证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避免虚假理由。再次,法律文书应当确保理由与意见、结论之间具有强相关性,拒斥不相干理由。

  司法办案人员应当准确把握逻辑基本规律的内涵和要求,深刻认识违背逻辑基本规律所引起的逻辑谬误,从而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自觉避免此类逻辑谬误。同时,司法办案人员还要通过法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相关部门法律文书由于违背逻辑基本规律而造成的逻辑谬误。例如,抗诉书指出一审判决书混淆概念,因而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无论二审法院是否采纳抗诉意见,都应当予以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阐释和说理。需要说明的是,逻辑基本规律概括地反映了各种思维形式的普遍特征,是人类正确思考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则;此外,司法办案人员还需要遵守特殊思维形式的逻辑规则,如定义规则、三段论推理规则,从而排除各种逻辑谬误,促进法律文书规范化,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提升法律文书公信力。

  司法工作是理性的职业。逻辑方法是通往理性之路的工具论,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的重要分析工具,建议列入司法职业培训内容。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掌握和运用逻辑方法,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法治产品,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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