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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被老板 还需刑法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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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续两起因身份证遗失而“被老板”事件见诸媒体。一起是,辽宁女子王欢欢于2014年初丢失身份证,2017年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列入“黑名单”,原因是名下注册了5家公司,都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另一起是,上海某高校教师曹波丢失身份证后,两年内“成为”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家公司监事以及一个个体工商户“老板”。(3月20日中新网)

据介绍,身份证丢失之所以会轻易“被老板”,在于工商注册仅进行形式审查,在不是本人亲自进行注册登记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情况下,只需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复印件以及带有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即可。而委托人的意愿及委托书的真实性无法辨别,这显然是一个严重的漏洞。要防范“被老板”事件继续发生,就必须及时补上这一漏洞。注册的便利迅捷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不能一味图快而“萝卜快了不洗泥”。

目前,刑法仅仅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等证件罪,而没有对使用他人遗失证件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以及仅仅有虚报注册资金罪、虚假出资罪而没有用他人证件虚假注册方面的规定,未在非法经营罪中列入该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处罚需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基本道理,公安机关确实难以对该种行为立案追责。

如今,很多专家学者仅仅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完善纠正机制问题上,笔者认为,仅仅如此是不够的,还须严厉追责,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有必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中的条款,完善为使用虚假身份证、捡拾的身份证、盗用的身份证件罪。也只有让那些冒充冒名、不法使用他人证件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才能使其规矩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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