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 月8 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路仅三个月就捅伤其岳父王化欣,法院讯断准予。
李丽、被告王化欣,均系新野县人。2010年1月28日,李丽与王化欣挂号成婚。婚后不久,二人常为家务琐事气愤、打骂,李丽回外家栖身。,王化欣托人去接了一次,李丽未回。2010年4月26日晚,王化欣携带一把尖刀到了李丽外家,与李丽的父亲李某某产生冲突,王化欣就掏出尖刀瞄准岳父李某某连捅三刀,尔后逃窜。公安构造对王化欣追捕未果。李丽悲哀欲绝,待其父亲伤势稍好后,就向法院提起了。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成婚仅三个月,被告王化欣仅因家务琐事就捅伤其岳父,在危险其岳父的同时,也严重危险了与原告李丽的情感,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景象,无效的,应准予仳离: (二)实行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其他导致伉俪情感分裂的景象。 之划定,新野法院作出了准予原告李丽与被告王化欣仳离的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