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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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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举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

新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胡凯红(张馨 摄)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对外发布,差不多20分钟之前,中国政府网已经全文公布了,门口也放了一些材料。这个《条例》非常重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今天很高兴请来了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先生,请他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彭高建先生,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柳拯先生。      下面,请唐部长先介绍有关情况。

  2018-11-01 15:00:57

国新办举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

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张馨 摄)

  唐承沛: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各位对民政工作特别是行政区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8年10月1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和彭高建同志、柳拯同志一起,向大家介绍《条例》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条例的总体情况。

  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安定团结、国家长治久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行政区划设置不断优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自1985年实施以来,在加强行政区划管理、保持行政区划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行政区划作为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行政区划本身也是一种重要资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工作部署推动,对行政区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解决法规制度层面不适应发展形势需要的突出问题,通过法治手段对行政区划管理作出新的规范,党中央将制定《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先后列入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要点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司法部、民政部起草了条例草案,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8-11-01 15:08:55

  唐承沛: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共27条,在深入总结1985年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深化和拓展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强调了加强党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完善了管理原则和管理方针,明确了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要求,细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强化了行政区划管理的责任。相比较1985年的规定,《条例》的新精神、新内容、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行政区划管理的原则方针,体现行政区划管理的科学性。《条例》规定,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同时规定,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五项原则。要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四项方针。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明确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基本遵循。为了体现行政区划变更的科学性,《条例》分别规定了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隶属关系、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行政区划名称变更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确保审批机关客观、全面的掌握拟变更的行政区划情况,《条例》规定,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必须提交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以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优化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适当向地方放权。1985年的规定,对于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的设定是跟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原有部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发展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从统一事权、便于管理、简政放权的角度出发,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权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同时,为确保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事项规范有序的开展,规定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2018-11-01 15:10:00

  唐承沛:
  第三,明确城镇型政区设置标准的制定权限,适应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新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并考虑到我国各地在人口规模结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情况的差异,《条例》规定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四,细化行政区划管理制度,增强行政区划管理实效。针对目前行政区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条例》对行政区划变更的实施周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行政区划图的更新,行政区划代码的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公告、行政区划变更信息的上报和信息系统的建立、行政区划档案管理等分别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增强了法律责任条款,在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全面依法行政。行政区划管理是重要的政府行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条例》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增加了罚则,对擅自变更行政区划,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在行政区划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先介绍这些内容,接下来欢迎各位提问,谢谢。

  2018-11-01 15:20:44

  胡凯红:
  谢谢唐部长,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自己代表的新闻机构。

  2018-11-01 15:25:12

国新办举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吹风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提问(刘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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